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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3、中小企业专业银行。1975年台湾地区银行法修正案[2] 实施后,公营的台湾省合会储蓄公司和7个地区的民营合会储蓄公司先后改组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于1976年7月正式运营。[3] 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及财务结构,暨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根据台湾地区“财政部”《台财融字第760125628号函》(要旨:中小企业银行办理中小企业放款及消费者贷款之规定)对台湾地区《银行法》第96条第2项的解释,“故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放款总额30%,对小型企业放款不得低于40%之规定,仍不宜取消或放宽。”是以,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不低于70%。目前台湾地区共有7家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分别是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台北国际商业银行、新竹国际商业银行、台中商业银行、台南中小企业银行、高雄中小企业银行、台东中小企业银行。虽然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恪守了对中小企业贷款比不低于70%的规定,但由于它们的规模较小,使得事实上这些中小企业专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只占中小企业总贷款的30%,普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却占总额的70%。台湾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来源越来越依赖于一般商业银行。
  (二)政府基金。
  1、“行政院”开发基金。
  “行政院”开发基金于1973年依据《奖励投资条例》[4] 第84条设置,1990年后,其依据改为《促进产业升级条例》[5] 第21条。该条规定,行政院应设置开发基金,为下列各款之运用:(1)参加投资于产业升级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重要事业、计画、企业合并、收购、分割事项,其为民间无力兴办或资力不足者。(2)融贷资金于产业升级或改善产业结构有关之重要事业、计画、企业合并、收购、分割事项,其资金不足者。(3)配合产业政策,办理融资贷款,辅导产业健全发展。(4)提拨适当比例,支持辅导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之计画。(5)配合主管机关为引进技术、加强研究发展、培训人才、防治污染、促进产业结构改善及健全经济发展等所推动之计画。(6)配合国家永续发展政策,办理融资贷款辅导产业从事清洁生产、节约能源及降低温室效应等有关之计画。(7)其它经行政院专案核准者。开发基金之来源,除国库拨款外,开发基金之作业賸余,经预算程序,得拨解基金,以供循环运用。开发基金之管理及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定之。台湾地区“行政院”依该条规定,制订《行政院开发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最新修正于2002年12月31日),依该办法,“行政院”开发基金基金来源于: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国际开发协会贷款运用后收回之本金及孳息;本基金之收益;其它有关收入。“行政院”开发基金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设立了一些专案贷款项目,代表性的有:(1)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行政院”开发基金自1989年起制订《辅导中小企业升级贷款要点》,设立中小企业升级货款。资金额度与来源总额定为新台币300亿元(其中属购置工业区土地者,贷款总额度最高以不超过100亿元),由行政院开发基金视资金调度情形及承贷银行资金状况采下列方式择一办理:每笔贷款由行政院开发基金出资25%,承贷银行出资75%,搭配贷放,贷款风险由承贷银行承担;或由行政院开发基金按月依实际贷放平均余额支付手续费,委由承贷银行出资办理,手续费依年息1.25%计算,贷款风险由承贷银行承担。贷款范围包括:购置自动化机器设备、购置商业自动化设备、新产品、新生产技术之开发或制造、生产自动化机器设备厂商所需之周转金、购置计算机软、硬件、购置工业区土地、兴建厂房及相关设施等投资计划。贷款利率不超过邮政储金二年期定期储金挂牌利率加年息2.25个百分点机动计息;在贷款额度上,每一投资谋划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该计划成本之80%,每户贷款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新台币8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如属购置工业区土地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宽限期最多三年。(2)创业投资事业专项贷款。根据《行政院开发基金加强投资创业投资事业计划》(2003年3月20日修正),由行政院开发基金负责出资新台币300亿元,配合民间出资新台币700亿元,总计新台币1000亿元,对经行政院开发基金创业投资审议会及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之国内外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提供该专项贷款。(3)振兴传统产业升级贷款。(4)购置自动化机器设备优惠贷款。(5)民营事业污染防治设备低率贷款。[6]
  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台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9条之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设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用途范围有:(1)支援辅导计画[7] 所需之经费。(2)透过金融机构办理专案性、紧急性及企业转型、调适之融资及保证。但以金融机构或信用保证机构,不能按通常条件提供融资或保证者为限。(3)投资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或透过中小企业开发公司、金融机构与经认可的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中小企业。(4)资助或办理市场之调查及开发、经营合理化之促进、相互合作之推动、生产因素及技术之取得与确保、人才之培育、其他有关中小止业之创办或健全发展之事项而设立之机构或法人。(5)其他。第10条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来源有:(1)中央政府逐年编列预算拨充。(2)其他专案基金拨充。(3)公民营企业团体或个人之捐赠。(4)基金之孳息。(5)其他收入。其中公民营企业团体或个人之捐赠,可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准在当年度所得中减除,不受金额之限制。
  在此基础上,《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2004年修正)对基金的用途作了补充,除《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情形外,还规定了补助地方主管机关办理有关辅导计画所需之支出、捐助于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互助保证基金之支出、补助中小企业制造高级产品与高附加价值产品有关产品及市场开发之支出、补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或移转新技术之支出、管理及总务支出、其他有关支出等用途。
  此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1)就因遭受台风、水灾、地震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灾害,致营业场所、厂房、商品、原物料、在制品等受损毁,急需资金从事复旧,持有受灾地区乡(镇、市、区)公所或地方主管机关出具之受灾证明者或经金融机构调查属实者,提供“重大天然灾害复旧贷款”,贷款额度在受灾复工营业计画之实际需要的八成范围之内,每一申贷企业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邮政储金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1.5 个百分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办理「重大天然灾害复旧贷款」要点》,2004年修正 );(2)为协助中小企业因应景气变化,顺利取得营运资金,提供“中小企业小额周转金简便贷款”,每一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之归户总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五年(《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办理中小企业小额周转金简便贷款要点》,1999年4月7日修正);(3)在“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为重大经济变故期间或经济景气衰退期间,中小企业所需周转金,提供专项贷款,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出资搭配贷放,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前一年营业额20%,且每一申请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宽限期最多一年;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邮政储金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2.5个百分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办理「经济变故、衰退期间产销周转金贷款」要点》, 2003年12月26日修正)。(4)为鼓励中小企业制造高级产品、高附加价值产品或服务,开拓外销市场,主管机关除会同有关机构予以技术及行销指导,协助国外参展等,还可经评定后准许其申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补助其产品及市场开发费用。(《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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