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套政策上,2000年10月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1年6月发布《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该《办法》规定,“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优先支持:(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2)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3)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4)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5)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式为部分支持方式,即仅就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提供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具体方法有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其中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在管理上,“市场开拓资金”由外经贸部门与财产部门共同管理,前者负责企业管理,后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
此外,基于对技术创新的高度重视,我国着重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999年5月21日国办发〔1999〕47号《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支持对象与项目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对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不予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根据企业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a.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b.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c.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人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接受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和双重管理,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具体事务则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2005年3月2日科技部、
财政部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无知识产权纠纷。此外还规定了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对贷款贴息与无偿资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适用作了细化处理:(1)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07年7月6日财政部、
科技部发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依此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a.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2)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3)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4)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5)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