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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制度比较研究

  《财政部加强中小企业融资辅导方案》(1983年修正)就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作了较具体的规定。辅导融资对象为有发展前途的策略性工业、外销工业、重要企业之卫星工业以及其它具有政策性,经政府特别指定应予优先辅导之企业。辅导方案除对增强一般银行对中小企业资金供应能力、加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之功能外,更规定银行及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应加强功能,负责财务,会计及融资诊断之辅导。并规定,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应分别行业,与经济部中小企业处及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配合,选择具有发展潜力之重点厂商作试点,集中力量给予综合性经营管理辅导,并根据诊断结论给予适当融资,推广经验;由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委请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8] ,施以专业训练培植专业人才发挥专业辅导功能等。
  (四)中小企业开发公司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32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设立或辅导设立中小企业开发公司,对有发展潜力之中小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提供国内外技术合作、市场与产品开发或投资之咨询顾问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对为市场之调查及开发、经营合理化之促进、相互合作之推动、生产因素及技术之取得与确保、人才之培育、其他有关中小止业之创办或健全发展等事项而设立的机构及法人,中央主管机关应协助之。中央主管机关得协调银行法之主管机关,核准银行参与中小企业开发公司,迳行办理前项业务。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所需资本,得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开发公司之设立营运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与投资之标准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依《中小企业开发公司设立营运管理办法》(2006年修正),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指实收资本额新台币二亿元以上,公司名称中载有“中小企业开发”六字,并取得中央主管机关认定证明书,以经营下列各款业务为限之股份有限公司:(1)对中小企业之投资。(2)中小企业国内外技术合作之咨询顾问服务。(3)中小企业市场与产品开发之咨询顾问服务。(4)中小企业投资之咨询顾问服务。(5)中小企业经营之管理企划及咨询。(6)中小企业并购及重组业务之咨询顾问服务。(7)中小企业资金之中长期规划。(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之业务。中小企业开发公司股东出资以现金为限,且公司不得办理保证、票据背书或举借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进行投资。台湾地区较为著名的中小企业开发公司有1993年成立的华阳中小企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1999年成立的育成中小企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大陆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制度
  大陆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制度可分为两条主线,一是银行系统出台的系列指导意见,一是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银行系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先后有: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5月《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8年6月《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1998年10月《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1999年11月《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02年8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7月28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007年6月29日《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其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支持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在各商业银行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二是明确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把城市中小企业做为主要支持对象,打造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或类专业银行。
  2、突出支持重点,引导中小企业调整结构。重点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的企业,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再就业促进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的中小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产业结构趋同和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则限制或禁止贷款。
  3、开展产品创新。根据融资主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担保方式等要素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产品组合服务。可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周转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循环贷款、打包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信用卡透支,法人账户透支,进出口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保函,贷款承诺等。推出符合中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4、改革资信收集与评介机制。具体做法有:(1)与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联系,通过专职信贷员及时掌握企业生产、销售和资信情况,设置小企业档案和项目储备;(2)借鉴国外信用评介办法、将中小企业资信与其经营者个人信用相结合,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3)灵活搜集企业资信数据,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要通过现场调查,收集企业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家庭收支状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水平、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等。
  5、探索担保方式,尝试发放信用贷款。一是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难问题;二是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三是对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小企业,银行可在定价充分反映风险的基础上,发放一定金额、一定期限的信用贷款。
  6、引入风险定价机制,实行差别利率。一是央行扩大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商业银行由现行的10%扩大为20%,农村信用社由现行的40%扩大为50%);二是商业银行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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