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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券化资产标准论

  实践中,在过去,“让与一个尚不存在的债务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单纯的“期待利益”的让与被认为可能是投机性的或不够严肃的,如果一个债台高筑的债务人可以让与他所有的未来的权利,还会有进一步的风险,他或许会损害了他的人身或经济的自由,尤其是作为担保。现在,这种让与的有效性已被广泛地接受了 。
  根据普通法,未来将订立的合同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因为一个人不能向他人转让目前他还没有的东西。然而,《统一商法典》第9—204条明确地放弃了这一规则。该法典规定,未来的权利可以转让,此种权利的受让人可获得优于大多数权利要求人的权利,只要有关的文书是适当的填写的。这里所涉及的未来权利也包括未来将订立的合同的权利 。在实施《法国民法典》的法国和其他国家,对未来债权进行转让的规定不多。据说,在法国,将来债权的权利可以让与,但可能债权的权利是否可以让与则有争议,也没有最新的案例帮助我们将两者区分开来。其理由是,对未来债权的让与通常是处于担保的目的,《法国民法典》第1690条的规定使这样的让与比较困难。但是,根据法国和意大利新近为适应这一领域里的商业票据需要而通过的立法的规定,对未来债权的让与是完全可以的 。尽管《德国民法典》并没有明显规定未来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让与,但在实践中被认为是可以提前让与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也对未来之债权的让与问题进行了肯定。面对商业尤其是银行也的压倒一切的实际需要,对未来债权的让与在理论和政策上的反对终于全部消失了 。因此,我们可以说,将未来应收账款进行证券化在法律上基本是可行的,即未来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 。
  
【注释】  沈沛主编:《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5页。
李濯:《资产证券化——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参见沈沛主编:《资产证券化研究》,海天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涂永红、刘伯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版,第44—45页。
王开国等:《资产证券化论》,上海财经大学1999年版,第11—12页。
成之德主编:《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Allende&Brea, Argentina: Asset Securitization in Argentine, available at http://www.mondaq.com
David G. Glennie, Eduard C. de Bouter, Randall D. Luke, Securitiz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P139.
Joseph Jude Norton and Paul R. Spellman , Asset Securitization, Basil Blackwell Limited , 1991, P20-22.
参见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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