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九要点说。Allende&Brea认为,总的来说,基础资产在类型、起源、文件和将来管理等方面必须要有统一的特征。基础资产的理想特征如下:(1)统一的资产组合;(2)应收账款要有清晰的结构;(3)良好界定的支付模型;(4)从数学和统计上可预测的现金流;(5)低违约率;(6)总体上到期日分期偿还债务;(7)多个债权人(通过多样化减少风险);(8)高的流动性(尽管证券化的目标之一正好是提高流动性);(9)比发行的证券有更高的回报率 。
上述有关可证券化资产标准的学说,无论是六要点说、七要点说,还是八要点说、九要点说均是一种理想的标准,是人们的一种期待,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已证券化资产均完全符合上述标准,不一定在每一个案例中所有的这些理想的特点都可能存在,但是,符合标准的多或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决定证券化的特别结构;其次,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这些理想的标准,其真正的内容并无多大区别,可谓大同小异;再次、上述标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紧紧围绕“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很多特点无非是这一特点的细化和量化;最后要指出的是,上述标准均为经济标准,只说明了可证券化资产的经济特性,至于可证券化资产的法律要求并无涉及,这是其致命的一个弱点,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上的要求有时更为重要。如果按照理想的经济标准来界定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很容易得出以下结论:“只要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范围仅受想象里力的限制”、“证券化你的梦”,等等,简直无所不能、无所不及,证券化技术是一个神。我们认为,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使其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成长,确定一个法律标准非常重要,现在已有国家做了这方面的尝试,例如《马来西亚资产支撑债务证券发行指南》第4.1条规定:“可证券化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标准:(i)资产必须能产生现金流;(ii)在证券化交易之前,发起人对资产和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有正当的和可执行的利益;(iii)没有合同或其他方面的障碍来阻止发起人将资产或与这些资产有关的权利向一个SPV进行有效的转让。例如:•为了保障发起人将这些资产有效转让给一个SPV,必要的管理和合同方面的同意已经获得;•发起人没有做或忽视去做任何行为,以至发起人的债务人可以行使与这些资产有关的抵销权;(iv)资产以公平的价值进行转让;(v)不存在与发起人对资产的利益相竞争的信托或第三人对资产的利益;(vi)当发起人对资产有抵押利益时,抵押必须在转让之前的六个多月的时期内已经设立”。西班牙1992年第19号法令规定,只有抵押贷款和信用卡应收款才可以被证券化。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抵押贷款都可以被证券化,只有那些符合下列主要标准的抵押贷款才可以被证券化:(1)被抵押财产必须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在所有权方面它们没有限制;它们不必获得行政特许;它们必须符合地区法规;针对某些风险它们必须参加保险;(2)抵押必须是影响财产的第一顺位抵押并且在土地部门正确登记;(3)贷款必须是依据公开契约形成的并且这些契约已经在土地登记部门经过登记。贷款的本金不能超过这些抵押财产已评估价值的70%;(4)抵押贷款中的利息参与条款应该与这些抵押贷款的条款是平等的并且FTH发行的证券其最长期限不应比利息参与条款的期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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