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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券化资产标准论

  二、法律标准
  我们认为,法律上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可预见性,二是可转让性。
  (一)可预见性(predictability of payment)
  由于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是偿还投资人投资的来源,因此,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我们首先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是,这些可证券化资产未来的支付是否是可以预见的,只有支付是可以预见的资产才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交易。支付的可预见性是可证券化资产的核心标准。
  支付的可预见性既受到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和发起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性质和身份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应收账款本身状况的影响。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说,有两种影响支付的可预见性的风险存在:支付迟延(有时也称‘缓慢支付’)、支付不履行(有时也称‘不支付’) 。
  缓慢支付风险是指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迟延支付其应履行的义务。当SPV发行的证券的持有者发现是由于债务人的迟延支付导致他们本来应按月或按季获得的利息得不到保障时,肯定会相当不满的。因此,只有债务人的人数足够多时,统计意义上的支付才是有保证的,即即使出现了债务人迟延支付的情形,只要违约的人数是在合理的预期范围之内,SPV发行的证券仍将得到及时支付。
  不支付风险是指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应承担的支付义务。这种风险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其中最显而易见的因素是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当债务人破产时或有其他金融问题时,债务人往往就没有能力履行其应承担的支付义务。一个债务人也许还拥有支付的抗辩权,通过抗辩权的行使,债务人也可以不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再次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的人数必须要足够的多,使得不支付的风险在统计上可以确定。
  然而,某些因素可能会影响统计分析的有效性。如果出现一小部分债务人在应收账款的支付中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那么,一旦这部分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将会影响向证券持有人清偿的能力。这种向小部分债务人高度集中的支付风险我们称之为债务人集中风险。
  对于上述债务人的违约风险,SPV在购买应收账款时是可以控制的。这种应收账款在统计上应具有大量的债务人并且要分析债务人的集中度。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和债务人提出抗辩拒绝支付的可能性也应要加以考虑。然后,发起人也许在考虑了应收账款的预期违约率后会相应地调整应收账款的销售价格。另外,也可通过信用增级的措施来弥补债务人违约可能带来的风险。这种信用增级措施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担保、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信用额度或者由第三方从SPV那里购买次档级证券,等等。信用增级的目标是,由有着良好信用的第三方保证SPV发行的证券会得到部分或全部支付。
  支付的可预见性也受到发起人性质和身份的影响。一个在金融方面麻烦不断的发起人其破产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这同时也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即这种发起人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属于符合破产目的的销售。一旦法庭认为这种转让不是销售行为,那么,法庭会中止SPV收集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现金流的行为,并且最终可能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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