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可证券化资产标准论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转让的应收账款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因此,很有必要考虑这些国家的法律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所造成的影响,在正式交易前对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问题进行谨慎的调查也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规定不得让与之债权
  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允许出售,某些法律也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其立法目的通常是保护特殊类型的当事人的特殊利益。根据英国1990年《金融管理法》第67的规定,皇室债务是不可转让的,除非皇室同意转让,转让是无效的。1981年加拿大魁北克在北方航空公司案中认为,尽管存在成文法的限制,出让人(或在破产时其受托人)仍然可以以受让人为受益人建立信托而持有被让与的债务,这样就提供了转让在实践上的可行性。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4年的马泽蒂诉马泽蒂案中推翻了该案,认为未征得同意的皇室债务是绝对无效的 。加拿大的立法还规定,没有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同意,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应收账款是不能转让的 。根据意大利1865年3月20日2248法令和1923年11月18日2440皇家法令的规定,公共机构的债权转让协议只有在相关公共机构正式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让 。
  新兴市场国家由于其资产证券化交易才刚刚起步,有些国家为了谨慎起见,往往在特别法中对可证券化资产的范围作严格的界定,即除此以外的债权不能被证券化。例如,根据智利的法律,迄今为止,只有单个家庭的抵押贷款才可以被证券化 。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消费者借贷的法律,为了防止消费借贷者受到处心积虑的商人的算计,不少国家制定了反高利贷法以保护消费借贷的借款人。例如,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适用于个人的任何形式的15000英镑以下的信贷交易,不考虑其形式。这些法律可能限制消费者借贷债权人转让其债权 。
  3.关于将来(未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问题
  应收账款有“现有应收账款”与“将来(未来)应收账款”之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5条的规定,“现有应收款” 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涉及的应收账款大多是现有应收账款,但也有部分属于将来应收账款,例如循环贸易应收账款、租赁应收账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1997年,作为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丰富性和进取心的标志,“鲍威尔债券”的发行,成功地将摇滚歌星大卫. 鲍威尔的唱片集的未来的版税收入进行了证券化 。这样,就提出了将来(未来)应收账款可否证券化或者说可否转让的问题。如果法律不允许将来(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的话,那么,就意味着一旦发起人破产,将来(未来)应收账款将纳入到发起人破产财产之中而不能用来偿还给投资者。
  将来(未来)应收账款在法律上称为将来(未来)之债权或者说将来(未来)之合同。所谓将来之债权,即现尚未存在,但将来有发生可能之债权 。关于将来之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学说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效力发生要件应当区别开来,只要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就可以产生权利并可以转让该权利。德国学者Lehman认为,德国民法典第185条第2款规定非权利人所为的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此项规定应可以适用将来的债权的处分,因此对将来的债权事前预定,加以处分,应当认定有效。否定说认为,债权让与系处分债权的行为,故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尚未存在的债权不得让与,因此,将来债权不得让与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