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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券化资产标准论

David G. Glennie, Eduard C. de Bouter, Randall D. Luke, Securitiz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P170.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715页。
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让与,其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希望仅对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债务,或他想减少因债务被分开而造成的麻烦——并且使其帐目往来清晰和一目了然,则他会特别愿意这样做。但是,为了使对方接受该债权不可让与可能要花很大的成本。因为债权因此将失去其流转性,同时作为非流通物,既不能由其持有人转移,也不能用于信贷的担保。参见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参见弗瑞迪.萨林格:《保理法律与实务》,刘园、叶志壮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转引自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页。
来自银行业的批评和压力迫使德国的立法者1994年在商法典中插入了一个新的指令性规定(第354a)。它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则合同中的禁止让与条款无效。所以,《德国民法典》第399条的规定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不大了。参见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8页,注释
参见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查松:《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1998年,第60页。
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页。
查松:《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1998年,第60页。
David G. Glennie, Eduard C. de Bouter, Randall D. Luke, Securitiz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P53.
Italian Securitiz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freshfields.com/practice/finance/publications/pdfs/755.pdf
See D.BARBOUR, J.NORTON and T.SLOVER, Asset Securitisation in Emerging Market Economies: Fundamental Considerations,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1997, P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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