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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对策论在家庭法中的应用

  例证:假设有例证D段的同样情形。不同的是,参与人A和参与人B进行父母博弈,而不是法院博弈。参与人A声称的个人愿望是继续扮演父母的主要角色,与孩子一起呆在自耕农场,这意味着如果她的收入少于抚养孩子时所得的收入,她将可能难以无法应付正常开销;她还期望继续在放学后与孩子呆在一起,而不是让别人看孩子。参与人B则声称其个人的愿望是在可能的限度内经常能见到孩子,能参与孩子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不想象我父亲那样做个只带孩子去迪斯尼乐园的爸爸”),并且想办法在附近找一栋属于自己的住所,而不是租来的房子。有经验的读者可能会找出至少四、五种办法做到这一点,这些父母也会做到。然而这样做的话,复合博弈就得分为简单博弈(比方说,不受安置方案影响的话,父母双方如何能够做到经常见到孩子)。
  因为家庭法促进非合作战略,相互冲突的父母的比例大大高于那些预期使用发挥家庭作用的模型。在全部离异父母中,10-15%的人在个人和家庭病症以及行为问题上存在冲突。既有规则对他们既无助也无害。20-30%的离异父母选择与法院博弈相对立的“友好离婚博弈”。剩下的55-70%的人,是相对较低度冲突的例子,他们选择不同程度的非合作战略并且以超出他们预期的冲突结果而终结。假如置身于一个合作的家庭法博弈当中,这些父母都会最大限度地选择合作战略。
  结论
  运用博弈/对策论来设计一个合理的离异博弈,是我们所要表达的基本概念。我们可以分析传统家庭法并且在大多数案件中预测到一个非合作的讨价还价战略。我们是否可能使用博弈/对策论的原理和数学方法构建一个新的博弈,即合作的家庭法博弈?这方面的目标是建立这样一些规则的博弈,而这些规则将有利于促进:
  1. 以下属性的结果:
  1) 平等——即对各方当事人而言相对公平。
  2) 基于知识——各方当事人都作出可为对方所知的选择(比如有关躯体监护的决策建立在对孩子需求和兴趣的研究之上,而不是财产分割即孩子时间的分配之上)。基于知识也指决策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信息的如实交流之上。
  3) 没有嫉妒——尽管由于在父母分离时存在的现实损失,双方当事人可能都感到不平,但没有一方当事人想把他或者他的结果与对方当事人互换。
  4) 效率——这是一个数学概念,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对方没有做得更差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处境变得更好。通过个人主观价值与决策过程的具体结合,双方当事人都能享有超过70%的最终结果。[11]
  2. 一个激励并其回馈合作战略的程序,其中的规则改进着沟通(即信息的如实交换)。该法律程序中委托人的经验为他们进行今后余生中展开的重复扩展式博弈提供了准备。
  3. 收益被视为一体,且每个收益有其不同的博弈;即复合博弈被分成简单博弈,这些博弈的解则基于那些与该博弈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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