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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对策论在家庭法中的应用

  在我们的例证中,尽管表面的博弈是关于孩子相聚权的,实际的博弈是更为复杂的,有着主观心理上的收益,这些甚至可能未被感知,从来没有在心里被明确表达出来。这方面真正可悲之处是,恰恰许多潜意识的动机被法院博弈所激发,但在父母博弈中根本没有出现。
  (E)传统家庭法对重复扩展博弈形成威胁(离异后父母权的决策),好像它是一个标准式博弈(一次性博弈附带着一个结果----一个监护方案)。对这种不幸的错误搭配,我们已经进行了讨论。
  (F)由于家庭法促进了竞争性讨价还价战略,我们看到了诸如冷酷战略[9]和战斗至死战略这类具有广泛破坏性的战略。正如政治一样,最优战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去负面描述对方当事人,而不是不这样做。在母亲要求扮演主要的父母角色而父亲要求50|50的监护权的典型对抗中,很可能不会处境最差,如果她对抗到底的话可能还会更好一些,比如,不去自己解决或者尝试处理问题,并尽其所能干挠、诋毁和打败父亲一方。如果父亲相信他有机会通过打官司而获得50|50的监护权,也不去费力自己解决问题。他在自我化解问题当中不可能得到好于50|50的结果,但为了解决问题,他可能不得不接受低于50|50的方案。因此他的最佳战略便是陈述不实之辞(比方说,尽管他不需要主要的安置权,但还是提出这样的诉求),并与孩子妈妈一样采取干挠、诋毁和打败对方的行事方式。由于这些战略作为讨价还价本钱构成对孩子的威胁,孩子的自主需要可能被常常受到忽视。再看看父母离间综合症[10]战略,比如,它促使孩子与父母的一方结盟并让他们坚决地反对另一方,以此作为从这场争斗中胜出的手段。
  (G)传统家庭法创制出一种静态博弈方式。只有一个原地不动的僵化结果,除非并且直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重启博弈,比如申请判决之后的修正方案。这又再次使法院博弈即静态博弈与灵活而不断变化的父母博弈形成反差。
  (H)因为离婚时必须包括身体监护计划,因此没有解脱战略可选。每方当事人放弃博弈都比继续博弈的处境要更为恶劣;没有一方当事人能够通过放弃博弈而改善其处境。我们确实也看到一些个例,父母一方出于对孩子更有利的考虑而使博弈理性化,或者仅仅出于金钱上难以为继的原因,从而简单地选择了退出博弈。
  (I)乐观模型——从研究中我们知道,当人们对结果感到不确定时,他们的倾向总是比较乐观。由于法院给出的结果是未知的,人们因而也就倾向于乐观对待他们在法院的表现程度。
  概要
  传统家庭法有着推进包括战斗至死和冷酷战略在内的非合作战略的规则和收益结构。尽管在一个合作博弈中,双方当事人的处境得到改善,并且其孩子处境也得到改善,但现有规则和收益促进的是竞争性的博弈。即便存在家庭法调整的博弈,那些不愿竞争并且保持合作的当事人还是改善了自身的处境。他们建立起自已的博弈模式(友好离婚),将此视为一个重复扩展式博弈(即一个有着许多决策结的进行中的有关父母权利的博弈),并确定他们的收益(比如,TAKING THE HIGH ROAD,为孩子利益而共同工作等)。某种意义上,他们不是法院博弈的理性参与人。现有规则和收益促进父母之间的冲突,因此那些在身体监护的争执中相互冲突的参与人才是理性参与人,那些友好并且合作的参与人是这个博弈的非理性参与人,正如该博弈建立的初衷。尽管有置于法院博弈的压力,但是他们还是选择父母博弈。他们实质上选择进行一场不同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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