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家庭法的实践正在进行法院博弈,这在一次性博弈(标准式博弈)中,从实质上把所有物(孩子)的控制和使用按照时间分配的办法赋予双方当事人。父母学习这种博弈,经常要摒弃他们作为父母的本能,以进行好博弈;然而他们发现自己陷于永久复杂的父母博弈中,这个博弈在本质上有成千上万个决策(无限重复扩展博弈),其中许多决策要求父母双方介入以便妥善实施。换句话说,代理人只进行一场博弈,即法院博弈,而父母进行着两场同时发生的且在许多方面相互冲突的博弈,这就是法院博弈和父母博弈。
由此可见,在家庭法实践中,当涉及孩子的安置权时,法律制度正在进行一场错误的博弈。问题并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诉讼性质,实际上诉讼常常是化解某些事关决策难题的最佳途径,而这些决策又是父母们必须作出的。真正的问题是律师和法官在进行一场错误的博弈。
法院制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许多良好的专业人员,已经本能地了解到这些。已经作出了不少努力,以创制一些规则来帮助处于扩展博弈中的父母们(比如父母学校、阅读材料等等),但这些仍然与围绕监护权授予的标准式博弈一脉相承。调解人员明白我所讲的意思。即便在调解当中我们可能劝服父母们作长远的考虑,并认识到父母关系比安置方案更多地影响孩子成长这一事实,当我们着手提出一项安置计划时,父母们还是通常仰赖标准式博弈这种方法。
这一点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人们所进行的博弈预测到人们的行为。在我们进一步揭示有关基本概念后,再更多地对此加以论述。
(D)简单博弈与复合博弈――如何将复合博弈分成简单博弈。简单博弈是这样一个博弈,其中参与人有规则,运用与决策结有关的战略,并且拥有收益。复合博弈则是这样一个博弈,其中收益是复合的,即参与人在同一个博弈中拥有不止一项的收益。
例证:简单博弈:参与人A想看电影X而参与人B想看电影Y,并且他们对一起看电影保持中立立场。这个博弈有许多解,但其中大多数解都不是理性的。最有可能的解是参与人A将去看电影X而参与人B看电影Y。
复合博弈:参与人A想偕同参与人B看电影,同时参与人B也想偕同参与人A看电影。两人的兴趣首先在于呆在一起,其次才是看他们喜欢的电影。参与人A想看电影 X,而参与人B想看电影Y。在这个复合博弈中,有四个合理的解[6]:
1) 参与人A去看电影X,参与人B去看电影Y;
2) 两个参与人都去看电影X;
3) 两个参与人都去看电影Y;[7]
4) 他们选择电影Z,这部电影虽然不是各方参与人的最佳选择,但是很可能是双方参与人都欣赏的。
每种情形下收益都很复杂。例如,博弈的解取决于相对于呆在一起的效用而言,每方参与人赋予他或她选择所看电影的效用(相对价值)。如果在这个博弈中采取数学方法,参与人很可能共同去看电影,并且具体看哪部电影取决于选择所看电影对双方的效用。如果参与人A把看电影X的分数值定为95(总分100),而参与人B把看电影Y的分数值定为30,并且把选择看其他所有电影的分数值定在30以下,那么最后的选择可能是2)。如果参与人A把看电影X的分数值定为65,参与人B也把看电影Y的分数值定为65,并且把选择看第三部电影的分数值定在61,那么解可能就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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