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看看一个有限但是重复扩展式博弈。参与人A和参与人B整个傍晚都在打牌,打了100多局,从BUYIN AMOUNT 开始,在一方参与人输光了钱或双方打够了五小时时停止。下赌的是桌面的赌注,但限于三次加注。我们现在加入若干重要战略。因为一方参与人如果使对方参与人的钱用光而时间又没到五个小时,就有更好的机会,所以下赌的战略成为关键。在单局的牌局中,故弄玄虚几乎没有什么收益价值,但在一个有许多牌局的扩展式博弈中,故弄玄虚有着巨大累积价值(一方在特定场合能通过这种故弄玄虚,从统计意义上增加赢得平均牌局的机会)。换句话说,在单局牌局里,只有那些帮助于赢得这局的决策才是好的解的一部分。在一个重复扩展式博弈中,减少赢得一局机会的某个决策可能增加获取整修博弈收益的机会。博弈的解将是双方参与人用于并贯穿各牌局的战略总和,在一方参与人失去他(他)的全部资金或五个小时耗尽以后,是这些战略导致了博弈的完成。
现在允许我们看看无限重复博弈。参与人A和B是密友,他们为打牌和相聚一起而而感到快乐。他们在每星期二都打牌,而且希望这样度到他们的余生。赢钱仍然是一个收益,但这两位朋友加进了他们认为重要的其他收益。他们希望一起共度时光并且避免破坏他们正常博弈的任何举动。所以他们确立了关于小额赌注限度的规则。加入小额赌注和快乐的收益,故弄玄虚可能不再以如何取得长期优势、以便平衡在多年后谁赢的钱更多这类问题为意图,而是获取快乐的唯一目的,即便这对于赚钱而言是个不佳的战略。再一次,博弈的解是双方参与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战略总和,在此博弈中有着无数的结[2]。
出于利益的考虑,正是约翰纳什发明的解的概念使他赢得诺贝尔奖。他的解的概念在数学上是如此优美,并揭示任何人都可以预测人们的行为,只要他假定参与人是理性、知晓规则而且了解收益――这是均衡的核心,均衡则意味着任何一方参与人都不可能做得更好,除非另一方做得更差。他提出的概念是当代博弈理论经常应用的仅有几种解的概念之一。
(C)标准式博弈与重复扩展式博弈。[3]上文中我们在例证中提到标准式博弈和两类重复扩展式博弈(有限和无限)。这在理解博弈论如何被用于家庭法实践方面,是个关键的概念。家庭法中许多财政安排问题通过标准式博弈方式而得到解决,这就是说,一次性的谈判过程和(或)司法裁决结束了博弈。一旦一栋房屋被判归某方,退休帐户被分割,家俱被分配等等,博弈就完毕了。不幸的是对孩子来讲,家庭法也将身体安置[4]的决定视为一个标准式博弈。在可能包括谈判协议、心理评估、监护研究、诉讼和其他步骤的阶段之后,博弈以法院裁定的方案而告终。从法院的观点来看,之后博弈就算完了。在实践中,父母要回头重新进行博弈以取得不同的收益。法院在许多方面阻碍这种倾向:有些是法规,有些则通过地方规章,还有些只是简单以损害声誉的方式称谓这些父母,并且把他们纳入旨在减少回头重新博弈可能的特别计划之中。如果他们能跨过这些障碍并被允许重新博弈,仍然只是进行一个标准式博弈,并再次伴随着选取的战略和最后的收益,即最新裁定的安置方案。
我坚持这对孩子们是颇为不幸的,因为这并不是与他们长远利益有太大关联的博弈。在法院制度中,父母是在进行一场标准式博弈,但在孩子们的生活中,父母正在进行的是一场无限重复博弈[5]。从战略上看父母在存续于他们余生的博弈中彼此相关。事实上,法院的标准式博弈干预了父母进行的扩展博弈。一份安置方案制造了人为障碍,举例来说,对可以有最好生活可供选择的孩子即是如此。养有孩子的家庭能充分地认识这点,因而不偏好标准式博弈。例如,这些父母在安置方案之外,对孩子是否加入舞蹈协会进行决策。实际上,如果必须这样做,他们就会对这个方案进行修改以容纳新的决策,而不寻求司法复审。这些父母会放弃安置的时间以给孩子提供与父母另一方相伴的机会(比如家庭团聚)。这些父母认为他们是尽职尽责的父母并且也会这样行事,而在标准式博弈中他或他可能只被赋予44%的监护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