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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对策论在家庭法中的应用

  正如我们从这个例证所看到的,简单博弈本质上比复合博弈容易解决(比如求解)。与离异夫妇一起处理孩子安置问题的一个基本战略,是将复合博弈分拆为简单博弈。正如我们以后要看到的,关于安置的复合博弈尤其复杂。只要看看上面这个简单博弈例证中究竟有多少个合理的解就能明白这一点,而我们仅仅通过添加一个因素(呆在一起的效用)使收益复合化。当我们看到本文第三段(D)所罗列的至少9个收益,而且面对赋予每个收益相应效用的问题,情况将变得极为复杂,并且引发了很难说善良父母之间的激烈冲突。
  (E)在运用博弈论处理安置方案分配问题之前,让我们看一看另外一个复杂因素。在家庭法实践中,有六个同时发生的博弈。
  •丈夫|妻子
  •律师|被代理人(丈夫)
  •律师|被代理人(妻子)
  •律师|律师
  •丈夫|妻子的律师
  •妻子|丈夫的律师
  每个博弈都有个人、独特的规则和收益结构。出于许多原因,最为明显的是为了简便,我们把讨论限定于夫妻之间进行的博弈。然而,一定要切记其他博弈可能在任何时候占据主导地位并影响所有当事人的行为。比如,律师之间展开的痛苦对抗博弈可能预示着律师们所要选择的用来指导丈夫和(或)妻子的一套战略,反之,律师之间展开的友好互敬的博弈,则可能预示着另外一套战略。
  博弈论运用于传统家庭法――针对于身体安置问题。关于身体安置的传统方法有其内在的本质,那就是标准式博弈在“法律的阴影下”进行。
  (A)建立一个零和博弈(比如过夜)。在零和博弈中,占优战略是合作|不合作。在任何形式上,已经谈判解决和判决解决的安置问题本质上都是孩子时间的分配。最常见的是关于白天和晚上的分配,但即便复杂的分配(比如,星期一放学后与爸爸呆到下午5点,夜里与妈妈呆在一起直到星期三放学,如此往复)也是孩子时间的分配。因为时间是有限的(比如这么多天、这么多夜晚、这么多小时等等),这是个零和博弈。零和博弈是这样一个博弈,其中一方参与人的收益的增加,恰恰是等量于另一方参与人的减少(通常但不总是等同)。如果参与人A和参与人B需要分割100便士,一方所得的任何一便士都使另一方失去这一便士。这些零和博弈已被广泛研究,参与人运用的战略非常可能是竞争性的。竞争的程度如何取决于其他规则。以分钱博弈为例,这表明参与人更加经常地采取一种使双方都毫无所得的方式,而不是一个虽不等额但至少有所收获的方式。在父母们显然正在进行一场毫不顾及成本的博弈,且双方都从情感和金钱的角度而有时根本不念及对孩子的心理伤害时,难道我们没有从许多这类安置权之争中看到了零和博弈吗?零和博弈促成了这些破坏性的竞争战略。
  (B)设想一个非合作的讨价还价程序(比如,出于当事人利益相互冲突的假设,双方律师有此需要)。关于当事人利益彼此冲突的假设与上述第一段(A)密切相关。有趣的是,这很少符合那些进行父母博弈而不是法院博弈的父母们的实况。如果你询问进行父母博弈的父母们为他们的孩子确立什么样的目标,他(她)绝少回答他们的目标是不同的(比如,去爱及被父母双方所爱,在学校表现良好,童年生活快乐,赞成父母离异,等等)。父母博弈是一个与法院博弈绝然不同的博弈。在最好的情况下,父母博弈是这样的一个博弈:父母们自己建立规则[8],收益非常侧重个人感受并建立在共同而不是互相抵触的目标之上。法院博弈则迫使父母们陷入一个置他们利益于彼此冲突地位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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