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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

  关于继承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归类,是一个理论上和立法实践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根据不同的理论模式,它可以在物权、家庭和债的部分找到自己的地盘。普鲁士法典(ALR)由于受到不同理论的影响,将继承法在体系上拆开,把遗嘱继承放在与合同相关的取得财产的方式这一部分(第一部分第11和12题),同时把法定继承放在家庭法的一部分(第二部分第2题)。在法国民法典中,继承法全部被包括在关于取得财产的不同方式的第三编中,这一编还包括了赠与、债、合同、取得时效和占有。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则将继承法放在了物权法之中,也就是第二编第1部分第8章。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与不同的法学传统有关。
  通常认为,在继承法领域,罗马法传统与日耳曼传统存在深刻的区别。对继承法采用个人主义性质的视角,通常被认为属于一种来自罗马法的传统。(注:这里是指罗马法发展的后期。早期的罗马的家庭和财产具有鲜明的政治和社会功能。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114以下。)在罗马法传统的影响下,总的来讲,在17和18世纪,继承法已经毫无疑问具有一种财产的和个人主义的特征。罗马人对于遗嘱继承的深刻认识,以及要求遗产之诉所具有的对物之诉的性质,能够非常好地支持这一时代特别是由洛克所提出的对家庭法的一种私法关系和个人主义性质的解释模式。继承,从被继承人的角度看,是其财产权的自然的延伸,从继承人角度来讲,是一种取得物权的方式。这在当时是实践和立法者中占有优势的观点。自然法学者对这一理论也进行了完善。比如格老秀斯根据意志论的解释模式,把法定继承看作是遗嘱继承的特殊方式,认为法定继承不过是对于被继承人意志的一种拟制,这样就可以把继承处理在物权法部分。另外,康德把遗产转移关系看作通过拟制的合意来进行,遗产继承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实现。这种解释可以论证把继承看作是取得财产的方式这样的做法,如同简约和合同。这样的做法在法国民法典与普鲁士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部分得到体现。
  但是,把继承法与家庭法相联系,是日耳曼法的一个传统。根据古日耳曼法,继承实质上具有家庭的性质。日耳曼社会早先存在的家庭共同所有制,把家庭的成员看作是家庭财产的共同所有人,把父亲看作是家庭财产的管理者。从这个角度说,在古日耳曼法中不能说继承具有转移和取得财产的性质。因为,从被继承人的角度看,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转移;从继承人的角度看,已经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再取得。(注:Cfr.,Schupfer.,Ⅱ diritto privato dei popoli germanici,vol.Ⅳ.Ⅱ dirittoereditario,Roma,1909.)日耳曼法的这一传统,由于它不能很好地与对私法关系进行个人主义化处理的时代趋势相吻合,因此,在17、18世纪受到强大的挑战。德国法学家在理论上开始反对通过家庭法来对继承法进行论证。但是传统的观念仍然在实践中产生着影响。比如在普鲁士法典中,法定继承还是被看作是家庭法的一个部分。
  海赛面对着有关继承法性质和体系处理的各种不同的理论和观念,他把那些纯粹的基于哲学体系的需要而提出的理论置而不论,而是根据实践的要求提出,继承法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一种取得对人权和物权以及二者的混合的一种方式。基于此,他就把继承法处理为私法的一个独立的部分。这一部分由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部分组成。就这样,海赛以其实践性的精神,割除了附着在关于继承法的体系归属问题上的形而上学的争论。其简洁性,就成为他的力量之所在。海赛对继承法的这种处理,后来被一致遵循。
  这样,除了一个不太幸运的第六部分之外,海赛的体系已经为未来的德国民法典勾勒出了颇为准确的外观。德国民法,在海赛的体系中,终于获得它的经典性的形态。
  (七)海赛体系的影响
  海赛的体系,由于它的实践性的价值,由于它吸收了德国民法长期发展过程中的学术成果,特别是一种得到正确理解的体系化的精神,这一切都促使这一体系获得了巨大的成功。首先是与海赛颇为熟识的大法学家萨维尼在他的课堂中把海赛的体系作为他的指导。海赛的体系由于萨维尼的巨大权威而得到强化。由于萨维尼所领导的潘得克吞学派的影响,这一体系在德国的19世纪的前半期,也成为了理论和法学实践的一个基本结构,自然,如我们已经知道的,这一体系也被潘得克吞学派带入到德国民法典之中。
  作为同一时代的另一个大法学家,蒂堡在他的体系的最后几个版本中,也受到了海赛的许多影响。在1834年由蒂堡最后主持的他的著作的第八版中,取消了所有关于公法和程序法的内容,把私法的材料分为四编,把时效的理论作为附录。第一编是关于总则,这一部分也失去了原先所具有的哲学上的价值和意味,而更多地与法学实践的要求相联系。第二编是关于家庭法,这样,蒂堡就将所有家庭法的内容都包括在私法中而不再认为它们属于公法(警察法)。第三编是关于债法。第四编关于物权。(注:在债法与物权的前后的顺序的处理上,蒂堡的体系是巴伐利亚式的债法前置。这与海赛采用的物权前置的萨克逊模式不同。)蒂堡仍然把继承权归结为物权,在这一点上,与海赛是不一样的。但是,在占有的问题上,他也仿效海赛,将其放在体系的总则部分作为行使权利的一般方式。
  海赛的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基本形成。虽然对海赛的体系还面临着一些细节性的修改,比如取消那个第六部分。还有一些个别的制度比如占有、时效、赠与和抵押权等,在海赛的时代,在私法体系上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位。但是,从大结构而言,德国民法在海赛的体系中完成了对潘得克吞的法律材料出于实际的需要进行体系化处理这样的任务。这一体系的出现,受到多种历史因素和思潮的影响,既接受了自然法学理论的体系化的方法论,又结合历史法学的观念,出于实践的要求,较好地处理了法的形式与材料,抽象的哲学思辩与具体的务实的要求之间的关系,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六、结语:德国民法体系之形成的历史考察对中国民法典体系选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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