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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

  作为德国自然法学的先驱,普芬道夫(Samuele Pufendorf)的学术思想主要受到笛卡儿理性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影响。通过仿效数学的逻辑推理方式,他第一次勾勒出一个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说体系。其著作《论自然法和万民法8卷书》(1672年)被同时代的人认为是堪与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和牛顿的《数学的自然哲学原理》相并列的学术巨著。虽然,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体系,这个“新瓶”不过是以新的逻辑形式来灌装那些传统的道德伦理原则的“旧酒”,以致有人批评他把伦理原则与自然法混为一谈,而且他的自然法体系的具体内容很多也来自格老秀斯,有的时候甚至是直接照搬,但是普芬道夫在发展一种新的法学方法论方面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他的重要性在于为德国自然法学引入了新的方法论,并且运用这种新的方法论构建出第一个自然法学的逻辑体系。在此之后,德国自然法学——以及其后受到自然法学直接影响的私法科学——就开始运用由普芬道夫所引入的方法论来建构法学理论体系。由普芬道夫所创立的这种从一般原则到具体规则进行逻辑推论的法学体系,直接在方法论上为后世德国民法的“总则”奠定了历史基础。从普芬道夫开始,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问题开始在德国以自然法学的方式得到传播,产生影响。
  沃尔夫(Christian Wolff)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集大成者。从学术谱系来看,他是普芬道夫的继承者,但是他在许多的方面又超越了前者。在方法论上,沃尔夫发展了普芬道夫的逻辑方法,而提倡一种更为纯粹的几何学方法来建构法学体系。在他撰写的《自然法科学研究方法》一书中,提倡一种法学的几何学方法论,并且在后来的《自然法和万民法教科书》中采用了这种方法论。由于这本教材的几何学方法论十分突出,因此几乎被人看作是一本几何学教材。
  沃尔夫同时也发展了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体系。前面已经提到,普芬道夫提出一个自然法的学说体系,主要解决了法学方法论的创新问题,但是其体系的具体内容,却仍然建立在传统的神学和道德伦理哲学的基础上,因此自然法学说仍然没有获得逻辑体系上的自足。沃尔夫的努力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这一情形。他从一些最高的公理出发,层层推理,直到末端细节,整个体系的有效性都建立在形式逻辑的排中律和矛盾律的基础上。自然法理论体系的神学和伦理学基础因此变得十分次要,自然法因此获得相当程度的理论自足。
  沃尔夫为了将其自然法体系扩展到法律规范的最细节的层次,同时又避免将伦理规则混同为法律规范,不得不在他的体系中大量借助作为实在法的罗马法规范。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倾向于调和实在法与自然法,将二者等同。由于实在法规范大量地进入沃尔夫的自然法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努力也展示了对实在法进行体系化处理的一种可能的方法。因此,沃尔夫对德国实在法的方法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沃尔夫之后,在德国法学家中就产生了一种至今也没有消除的观念。这种观念受到几何学思维方式的影响,认为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应该从法的一般原则和概念出发,进行逻辑推理而得到解决。这一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但是,毫无疑问,其起源应该追溯到沃尔夫的几何学法学方法论的影响。(注:K.Larenz,Storia del metodo nella scienza giuridica,Milano,1966,p.26.)
  与这种方法论相适应,对实在法进行体系化处理的需要就显得格外突出。因为只有在一个严密的法律逻辑体系中,法律原则、概念和具体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才显得明确和清晰,才能够进行有效的法律逻辑推理。由此,沃尔夫的学说开始催发德国民法的体系化的进程。
  1749年,沃尔夫的弟子内特布拉特(Nettelbladt)出版了《对德国当代的民事和自然法学的状况没有损害的思想》一书。作为一个德国法学家,他第一次提出即使在论述实在法的时候,也需要借助于严格定义的概念和严密的体系。在这样的体系中,那些具有一般性的论题应该先于那些特殊论题而被加以论述。由内特布拉特提出的这种对实在法的整体进行体系化的思想后来被他的学生所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达贝罗(Dabelow)在1794年出版的《现代民法学体系》一书。这一著作通常被认为是开始尝试建立潘得克吞现代体系,特别是其中的最具有特色的总则部分的先驱。(注:Cfr.,F.Wieacher,op.cit.,p.489 ss.)
  事实上,对潘得克吞的法律材料的体系化整理,最早可以追溯到哲学家莱布尼茨。他在1672年提出了“民法大全的重组”(Corpus Juris Reconcinnatum),试图以具有可计算性的逻辑结构来重新整理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的材料。(注:F.Wieacher,op.cit.,p.494.)对莱布尼茨的这一尝试,由于其时的德国法学界对这种方法论的陌生,在当时没有产生多大的影响。经过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的努力,新的法学方法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莱布尼茨的尝试也重新引起人们的注意。沃尔夫的另一个弟子达赫耶斯(Darjes)仿效莱布尼茨的方式撰述了《民法大全重组》一书,并且试图以此为基础编纂一部《德意志普通法典》。(注:F.Wieacher,op.cit.,p.491.)1757年,法学家普特尔(Putter)则明确提出建议,在对潘得克吞的研究中,应该放弃传统的法定顺序,代之以一种更具有体系化的顺序。(注:G.Solari,Storicismo e diritto privato,Torino,1971,p.34.)
  这样,在自然法学所引入的方法论的影响之下,对潘得克吞进行体系化的处理就被提到历史课题上来。对潘得克吞的法律材料进行体系化的处理是德国法学界对罗马法又一次学术处理,是继“潘得克吞的现代运用”对罗马法的内容进行新的发展之后,对罗马法所进行的体系化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自然法学及其引入的法学方法论,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德国民法体系之特色的“总则——分则”结构,就是出于对法律进行演绎式的逻辑推理的需要而发展得来。德国民法的总则,是自然法学方法论影响的最突出的体现。
  四、潘得克吞内容之体系化的初步尝试:胡果与蒂堡
  (一)自然法理论对实在法体系化处理的消极影响
  在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下对潘得克吞的内容进行体系化处理,需要解决两个前提问题。首先是实在法规范与自然法学根据理性法则的逻辑推理而得到的自然法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其次是自然法体系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被用来对实在法进行体系化的建构。
  在自然法学的鼎盛时期,对这两个问题都做出了不利于实在法的回答。根据理性主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自然法体系,就其总体性质而言,属于一个先验的哲学体系。这些体系的基石往往建立在一些对人的本性的先验假设上。它们所表述的规则和体系是一种依据理性的逻辑推理而得到的“合理的,应当”的规则和体系。由于这些,它与存在于现实的经验世界中的实在法严格区别。在自然法学的范畴中,实在法不是一种依据理性的原则,而是因应特殊的需要而出现的规则,在很多的情况下是非理性的,根本无法与永恒的理性法相提并论。实在法不被认为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法规范,没有自身的存在价值,应该为自然法规范所取代。对实在法的研究也难以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自然法的这种观念不消除,那么实在法规范的地位就无法得到确立,对实在法进行体系化处理也就无法展开。
  就对自然法体系的借用而言,由于该体系纯粹依据理性的逻辑原则而先验性地建构起来,它并不考虑自身是否可以整合实在法规范的整体,以及该体系的实践性价值。所以,如果完全借用自然法的体系来进行实在法的立法活动,那么该体系就必然与实践的需要明显脱节。对此,可以普鲁士法典(ALR)的结构为例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作为一个典型的在自然法的思想指导下进行法典编纂活动的产物,普鲁士普通邦法的结构受到德国自然法学家的体系的直接影响。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体系经过沃尔夫的中介,直接在该法典上表现出来。(注:C.A.Cannata,A Gambaro,op.cit.,p.148 ss.)该法典分为两个主要的部分:一、物权(关于私人财产的规则),其中分为:1、直接地转移财产;2、间接地转移财产(其中包括了有关债的规则);3、死因转移财产(继承);4、维持和失去财产;5、集体财产;6、针对物的物权和对人权;二、社团,其中分为:1、由于属于同一个家而产生的权利(家庭法,家庭内部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服务的规则);2、国家内部不同阶层的权利;3、国家在针对公民的时候的权利和义务(宪法和行政法)。这是一个大而全的结构,它试图在一部法典中包括法的全部,以体现理性主义所推崇的严密的体系性。将实在法规范安置在这样的一个结构中,产生了无以复加的臃肿和庞杂。该法典仅条文数目就达到17000条之多,在法典编纂史上成为一个受到自然法的体系哲学影响的标本。(注:P.Caroni,Saggi sulla storia della codificazione,Milano,1998,p.56 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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