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对经济犯罪的影响。最后,无效或过度的法律将助长逃税、走私和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法律规定越多,漏洞就越大。且条文规定过多,可能对经济活动产生过度限制,从而也迫使经济活动主体越来越多地通过违法摆脱束缚,而由此产生的对法律的普遍不尊重将进一步纵容经济犯罪。
(二) 其它实施机制及其代价
固然,法院并不是实施产权和契约的唯一实体,由国家实施的法律也不是进行市场交易的惟一机制。正如新制度学派代表人诺斯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未必需要正式的法律制度。甚至连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法官波斯纳都承认,产权与契约权利的法律实施和保护存在着许多非正式的替代,包括仲裁、调解和产品声誉等机制。[10] 私人之间也可以制定并实施法律外(extralegal)的非正式规则。例如美国加州的农场主有效制定了解决划分边界和牛群侵入的规则,钻石产业和棉花产业也是存在类似现象。[11] 事实上,早在政府和法律存在之前,贸易就已经在自愿产生并实施的规则下兴旺发展。因此,“市场、交换和规则可以在政府或任何其它垄断者定义其规则之前就发展起来。”[12] 在历史上,商业行会制定了多边实施的交易规则。现代商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只是到后来政府才试图介入。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政府和法律是经济增长的敌人,因为动不动就诉诸于法律手段可能会损害交易者之间的互信。
然而,这类观点只是看到了问题的一面,而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和国家对契约的实施相比,私人实施机制通常成本更高,难以监控并容易制造暴力,且经常抑制经济制度中有助于提高效率的变化。以下,我们列举几种法律的替换机制并讨论它们的可行性。
1. 私人谈判与实施?
的确,由国家实施的正式合同不需要排除由私人实施的非正式合同。即使在正式法律制度的框架内,私人仍然可以通过所谓的“关系合同”(relational contract)来进行交易,因而国家只是增加了一种实施合同的途径。政府不需要且一般也不禁止仲裁之类的私人协议。但如果就此认为私人实施机制可以取代国家的实施机制,那将是一个错误。没有国家对合同效力的法律保障,私人之间就难以建立信任,从而增加合同谈判的交易成本,并给违约责任的实施带来困难。
对于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长期合同,外部实施机制尤其是必要的。某些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合同取决于稳定环境的保障,例如对公司的长期投资要求资产不被管理者抽逃的保障,即使银行储蓄也要求类似的保障。没有法律保障,企业只有放弃赢利的选择。“法律对于自由市场的存在并不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国家经济的大规模增长却是关键的。”[13] 因此,复杂社会要求政府对经济交易的有效实施。对于高效率的市场而言,
合同法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制度。
私人实施机制往往最终诉诸于暴力和有组织犯罪集团。在俄国,地下经济最终导致了黑社会的产生,作为政府的替代。据估计,俄国和乌克兰的地下经济占GDP的50%,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的地下经济所创造的职业占了新职业总数的85%。[14] 地下经济的运行带有相当大的浪费。例如在秘鲁,违法经营的成本包括10-15%的收入用于贿赂官员。比较北美、俄国和亚洲,有证据表明经济增长和实施财产与合同权利的法律机构具有密切关联。东亚经验并没有证明私人安排可以取代法律,且交易当事人的非正式网络对于圈子外的非成员而言具有消极的外部效应,从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私人安排不能成功取代法律制度。
事实上,私人实施机制正是在国家实施机制薄弱的地方趁虚而入。即使在经济发达的日本,这些私人替代实施机制也被发现在政府不能实施合同的地方产生。正式法律结构的低效率——包括实体法和法律职业人员的缺失——导致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依赖。法律制度的弱点,例如因为公司治理的国家法较弱,日本公司付钱给黑社会以保证股东大会得以顺利进行。这说明私人实施机制在国家实施机制薄弱的地方发挥某种替代作用,但绝不说明这种替代是可取、公正或经济合理的。
在中国,法院实施机制的缺失或低效率同样导致私人实施现象的发生,曾经风行一时的“讨债公司”就是一个例子。[15] 由于制度不健全,债权人索债无门,河南省南乐县一伙人成立了“讨债公司”,生意相当红火。在短短几年间,“讨债公司”发展到几十人,横扫全国7省2市。讨债人员身穿统一的黄马夹,上面赫然印有“讨债”二字,手持电警棍、麻醉药、钢珠枪和猎枪等工具,敲锣打鼓地吆喝着上门讨债,俨然是一支气势庞大的“执法”队伍。2001年3月,在公司的主要人员被判刑后,当地又陆续出现了类似的职业,还有人替“讨债公司”惋惜甚至鸣冤。这种现象不是偶然的。
靠讨债发迹的公司发起人桑俊生原是一位做生意的农民,自己首先在通过绑架获得欠款的过程中尝到了甜头。“讨债公司”甚受当地人的欢迎,因为南乐地处河南、山东、河北三省交界的三角地区,商业交往频繁,债务纠纷不断,成为地方上“一大难”。据桑自己说:“老百姓欢迎我去讨债。很多债主通过正当途径讨不到钱才找我,他们大多已经对法律和政府失去信心。”桑在债主们心目中“声誉”甚高。一位债主说:“有的债务纠纷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了,向上反映,没人管;到法院起诉,要么是拖成陈年旧债,不受理;或者判决下来,却执行不了。”既然“公了”不行,只有寻求“私了”。否则,资金周转不了,企业将承受严重压力,甚至面临破产。南乐县第二造纸厂在面临倒闭的关头刚进行改制,别的企业欠下它700多万元,通过各种正面途径就是要不回来。该厂老总不无惋惜地说:“如果桑俊生帮我们要回哪怕500万的话,厂子早活过来了,能救多少下岗工人的命?”当地100多号人的肉联厂也是被各种要不回的欠债拖垮的。因此,“桑俊生进去了,南乐县有损失,很多债讨不回来了。”(其实南乐县还有更多的“讨债公司”在活动着。)就连濮阳一位政法干部竟然也说:“如果工商局当时批准了桑俊生的注册,规范其经营,没准是件好事。”
当然,“讨债公司”的代价也是昂贵的。一位债主说:“为了尽快拿到债款,我们不得不‘出血’,有时佣金占债务的一半。”讨债的手段更是令债务人不寒而栗,负债者得时刻担心着家人和自己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桑俊生的“讨债公司”共绑架人质17起,非法拘禁他人9起,敲诈勒索他人钱物36万元。因此,所谓的“讨债公司”其实就是一个黑社会组织,通过违法和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达到其目的。可以想见,如果国家法院能够以低廉的成本、规范的程序和高效的服务为公民提供实施合同的可靠机制,那么像“讨债公司”这类法外组织将自动退出社会舞台。因此,与其将政府资源耗费在惩治这些违法地下组织,不如在建立有效公正的司法体制上投入更多的努力。
2. 社会资本和信任?
私人交易是否会因为社会存在的普遍信任而得到改善?近年来,“社会资本”——也就是对家庭成员、朋友和广大社会的信任程度——这一概念受到了社会科学研究者的广泛重视。实证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对经济发展确实具有积极作用。[16] 然而,社会资本的作用也不宜被夸大。最近的研究表明,和社会资本相比,投资对经济发展而言要重要得多,而资本的投入主要取决于当地的法治环境。[17] 与此相一致,俄国研究表明商业交易的成功更取决于和法律相关的变量,而不是当事人形成长期关系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