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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

  什么应该是中国宪法所要求的公正补偿?在中国不断走向市场经济的时代,政府行为理应受市场规律的约束,因而公正补偿在一般情况下就是指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同领域的财产交易越来越多地通过市场机制完成。在最近的第10届东盟峰会上,各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宣布所有成员国承认中国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标志着中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成效已受到广泛承认。〔55〕对于大多数可交易财产,都可以通过在真实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补偿数额。当然,如美国经验所示,“公平市场价值”的计算本身可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种难以确定的因素,譬如公正补偿究竟是指财产被征收前的市场价值还是征收后甚至开发后的市场价值。但是确立公平市场价值作为公正补偿的普遍标准,对于中国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房屋拆迁补偿,可比销售法在财产获得最高价值使用的情况下,一个合理的购买者愿意出的价格所得出的结果应该是基本可靠与合理的。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宪法保证被征收者获得“完全和严格等同”的补偿,至少使之“在金钱上处于和财产没有被征收时同样的地位”,那么我们也就解决了绝大部分过度征收问题以及城市改造和农村开发所引起的社会矛盾。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由于目前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集体所有制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因而难以确定农村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56〕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总体收入法计算土地的市场价值。事实上,这也正是土地管理法对农地补偿所规定的办法。应该说,如果能保证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因“公共利益”等其它因素而受到人为减损,农民一般能获得适当补偿。〔57〕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新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应按照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58〕如果获得有效实施,新规定将为保障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提供法律基础。
  总之,在决策过程中,政府必须保证土地或财产征收的收益大于成本(B ≥ C ),并保证补偿数额至少不低于被征收者所付出的代价(C ≤ J ≤ B )。对于城市拆迁,这意味着被拆迁者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基本上允许他在城市的其它地方购置另一套住房,否则任何收益都不足以补偿居民流离失所带来的巨大痛苦。〔59〕对于城市改造和发展来说,公正补偿的代价可能是昂贵的,但在保证收益总体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没有理由要求被征收者单方面承担开发的代价。这不仅不符合新修正案对征收补偿的要求,而且也违背了宪法33条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对于农地征收,政府也应该遵循同样的基本原则,至少保证被征地农民能维持原来期望的生活水平。
  (三)公正补偿的制度保障—让立法和司法发挥更大的作用确定了“公正补偿”在理论上大致是什么,并不能保证它就能获得顺利实施。事实上,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宪法制度的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往往只是一个不能实现的空想而已。中国以往在“公正补偿”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并不只是理论或条文上的欠缺引起的,而更是制度欠缺的直接后果。目前,土地和财产征收基本上是由行政部门决定的。如果行政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不能防止这种权力在操作过程中受到滥用,从而也不能制止侵犯公民权利、浪费社会资源以及官员贪污腐败等现象。
  如何制约征收领域的行政权力?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经验再次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由于征收决定一般会影响到许多方面的利益,而由民选产生的代表最适合反映当地民情,因而地方议会是保护被征收者利益的第一道关口。在这个意义上,议会不仅最适合代表并决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而且相对于其它政府部门而言最可能制定“公正”的补偿方案。在美国,是否征收和如何补偿的决定经常是由地方议会作出的,这样就极大减少了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当然,由于以上所解释的原因,议会作为多数人利益的代表未必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保证公正补偿;在某些情况下,多数人利益的代表可能会侵犯相对少数的被征收者的利益,且如果没有独立司法机构的监督,对财产的剥夺可能被用作打击政治反对派的手段,从而引发剧烈的政治冲突。因此,如本文所示,法院在美国征收补偿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们是保证“公正补偿”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目前阶段,中国的司法和立法机构全国与地方人大—都还没有对征收权的控制与监督发挥充分作用。当然,人大未必是保证公正补偿的充分条件,况且在目前人大作用缺位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对于公正补偿之保障更是责无旁贷。事实上,早在1996年,最高法院就下发过《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可以对不服的有关政府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则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但在实施过程中,拆迁官司仍然普遍存在着“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的问题。〔60〕所幸的是,最高法院已开始制定关于拆迁案件的全面司法解释,以求弥补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空白。据报道,司法解释将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拆迁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拆迁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且补偿标准将严格体现等价有偿原则。〔61〕如果这项司法解释可以及时出台并得到各级法院的有效实施,那么我们可以期望房屋拆迁的公正补偿将受到可靠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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