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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

  当然,权利保障过多有时也会加剧政治纷争。例如联邦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德州禁止堕胎案”判决,〔13〕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意味着妇女在怀孕3个月内有决定是否堕胎的自由,州政府不得通过法律加以干涉。这项判决在美国激起了轩然大波,堕胎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都试图通过修宪明确体现自己的政治主张,但最后都归于失败。“堕胎案”的判决导致了美国社会的“内耗”,并打破了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相对安定。〔14〕在这个意义上,征收补偿既不应低于宪法的“公正补偿”要求,但或许也不应过高,而是应该被严格限制于宪法所要求的范围内。
  (三)司法制度保障
  最后,由于征收和补偿方案在西方国家往往是由议会决定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为什么不能完全信任立法机构制定的补偿方案,〔15〕而必须通过司法机构才能确保补偿的公正。公共选择理论的前提假设是,宪法之所以要保障财产权,是因为政府民选分支的决策行为并不是无懈可击,而司法分支可以弥补其中的一些缺陷。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学假设延展到政治领域,因而在民主政治的市场中,不同利益集团为了获得对其有利的政策而竞争,政府官员则为了提供这些政策而相互竞争。但就和经济市场一样,政治市场也会失灵。一旦政治市场失灵,财产征收的公正补偿就得不到保障,从而需要宪法机制加以补救。
  因此,如果我们可以用调控法律来纠正经济市场的失灵,我们也“可以用宪法来纠正政治市场的失灵。”〔16〕由此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正补偿”,而且司法机构在实施这个条款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
  需要澄清的是,公共选择理论有两个模型:多数主义(majoritarian)模型和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模型,且在司法保障必要性的问题上持不同意见。〔17〕利益集团模型出于组织成本和选举间断性之考虑,认为控制政府决策的主要力量是社会上某个强势利益集团,而不是政府本身的控制力量。
  在西方,财产拥有者被认为是构成了一个势力强大的集团,足以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自我保护,因而利益集团模型的结论是征收补偿并不需要司法干预。多数主义模型则假定构成多数的利益集团在特定问题上组织成本并不足够高,因而可以在议会中一致行动,并对少数人或团体的权利构成威胁,即使少数人的损失超过多数人的利益也在所不惜。这样,议会民主政治不但可能加剧社会冲突并削弱稳定,而且还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利益集团模型相比,多数主义模型更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决策团体。如果扩大决策团体的规模,有可能将更多的利益团体带入议会,从而使之不能形成一种压制性的主流意见。〔18〕
  不论如何,司法审查制度至少将有助于公正补偿的实现。不难看到,如果在人事任免、内部结构、待遇、地位和经费等方面有效保障司法独立,〔19〕那么司法机构应能够相对超越于政治纷争之外,因而尤其适合承担保障公正的任务。不论是采取多数主义模型还是利益集团模型,没有什么能保证政治过程会自动产生公正的结果,因为无论是民主政治还是独裁政治,政治总是权力的较量,而在政治上相对弱势的一方(例如议会中的少数派)不可能通过政治过程本身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看,公正补偿的司法保障未必能根治民主政治过程的问题,但无疑能促进政治过程的和平。通过确立要求补偿的征收范围,宪法征收条款的司法解释可以降低政治冲突的风险,从而有助于将这类冲突维持在共和政体所容许的限度内。
  总之,为了防止不公正补偿及其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无论是政治冲突的加剧和社会秩序的恶化,还是因“财政错觉”而引起的过度征收和资源浪费,一个独立和有效的司法系统是不可缺少的。〔20〕
  三、什么是“公正补偿”—“公平市场价值”标准及其局限性
  一旦确定征收行为必须给予公正补偿,下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补偿多少才算是“公正”的。
  毋庸讳言,公正“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容易产生见仁见智的理解。公正补偿可以是指被征收者所承担的损失(也就是上面的C ),也可以被理解为征收所产生的收益(B ),尽管如上所述,这种解释可能会使政府失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机。幸好,在市场经济国家”,公正补偿“是相对确定的。如果政府征收了你的住房,而你的房子通过公平市场交易有一个价格,那么公正补偿一般就是指这个价格所反映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 )。〔21〕
  应该指出,由于补偿问题直接涉及到公民受宪法第5修正案保障的财产权,美国法院对“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的实施一直相当严格。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个人有权获得相对于被征收财产而言“完全和严格等同”(full and exact equivalent )的补偿,使之“在金钱上处于和财产没有被征收时同样的地位”。〔22〕当然,市场价值本身在某些情况下不甚确定,且即使确定也未必在所有情况下都产生公正的结果。尽管土地和财产在市场上可以有一个价格,但这个市场价格是否反映了一种内在的“公平价值”则未必很清楚,尤其是客观的非人格化的市场价格并不能适当反映被征收者个人对财产的主观偏爱。且被征收的土地或财产实际上并没有进入销售市场,有时这种市场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征收补偿中的“市场价值”很可能和财产的实际价值有一定的出入,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没有实际对应物的“虚拟”概念。但我们并不能因为“市场价值”的局限性而一概否定其重要价值。尽管在操作上存在着种种问题,市场价值标准仍然是衡量“公正补偿”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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