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3年的案例中,〔34〕原告的粮仓就在铁路旁边,并从1919年开始就从铁路公司那里租用一些土地。1967年,联邦政府征收了原告的土地,而当时原告的20年租期还有7年半时间,且因为预期土地承租将和往常一样延长,原告在土地上修建了许多建筑物并对多处进行维修,其用途将超过目前的租期。在决定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原告主张一个合理的买主将假定铁路公司会延长租约,因而将对这些建筑和维修在其有用期间赋予一定的价值。政府方面则主张关于延长租约的预期并不是受到法律承认的权利,因而其价值仅应按照剩下的7年半租期来衡量。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告的主张,驳回了政府关于不考虑合理预期的主张。由于原告对延长租约的合理预期将反映于一个买主愿意付出的价格之中,陪审团在确定征收补偿时必须考虑这种预期。
然而,在同年的另一个案例中,〔35〕原告除了拥有自己的农场之外,还获得联邦政府授权在邻近的联邦土地上牧牛。联邦政府后来征收了原告拥有的大部分土地,原告主张补偿的计算应考虑联邦政府在没有征收的情况下继续授权其放牧的合理预期。但法院没有接受原告的主张,因为对原告土地增值的预期是政府行为而非原告自己造成的。
(三)其他衡量标准
市场价值标准并不是落实公正补偿要求的唯一方法。美国法院也注意到市场价值并非惟一的衡量标准,有时甚至未必是最好的衡量标准。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如果市场价值难以确定,或这项标准的适用将给被征收者或公众带来“明显不公”,那就不应该适用市场价值标准。〔36〕因此,法院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了其它标准取代市场价值标准。一个替换方案是将征收者从中得到的利益(B )作为补偿,也就是恢复原状(restitution )或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这种标准所产生的补偿数额一般比市场价值标准更高,因为征收土地通常会增加单位土地的价值。征收通常是开发工程的一部分,而周围开发后会增加被征收财产的价值。但在决定“公正补偿”或“公平市场价值”的过程中,补偿数额是基于财产的可能最好使用,而不一定是征收者所设想的使用方式,因而征收所导致的价值上扬为征收者或社会而非被征收者所获得。当然,如前所述,如果要求征收者(或开发商)补偿征收的全部所得利益,那将使征收者失去为了促进公共利益而进行必要征收的动机。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将被征收者所遭受的损失(C )作为补偿标准。这种赔偿性质的标准所产生的补偿通常也高于市场价值标准,因为它可以包含某些间接损失,例如搬迁费用、未来赢利机会的丧失以及和地区联系在一起的客户联系与感情等。最重要的是,公平市场价值忽略了被征收者对财产的主观价值。由于种种特定原因,被征收者对其财产往往具有比市场价值更高的主观价值对财产的特殊感情、财产中带有特别适合被征收者偏好的特征、和财产所在地相联系的不能转移的利益以及想回避动迁和麻烦的意愿等。〔37〕因此,主观价值一般比市场价值更高,否则财产可能早就在市场上出售了;如果财产没有出售,那可能正是因为主观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缘故。如果站在被征收者的角度来衡量征收成本,征收补偿将包含相当部分的主观价值。
在最近发生的一个案例中,最高法院似乎采用了原告损失规则,尽管最后的结果是原告未能获得任何补偿。〔38〕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经常因管理需要而暂时掌握客户资金,但因其时间短、数量少而不能用于产生收益的投资。为了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华盛顿州规定的律师信托帐户利息(IOL TA)项目要求律师将这类资金存入指定的信托帐户,并将其所产生的利息用于贫困者的法律援助。通过这种方式,华盛顿州可为法律服务每年提供2亿美元的援助。〔39〕原告认为这个项目在没有提供公正补偿的前提下征收了他们的财产,因而诉诸法院要求补偿。在1998年的“华盛顿法律基金第一案”中,〔40〕最高法院判决信托帐户的利息在征收条款意义上构成客户的私人财产。在2003年的“第二案”中,〔41〕联邦第9巡回区上诉法院判决虽然利息属于私人财产,但利息项目并不构成“征收”,或即使构成征收,其公正补偿也为零,因为公正补偿的衡量是以被征收者的损失而非政府收益为标准。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肯定了这一判决,认为不违反征收条款的补偿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公正补偿是零,因为公正补偿标准所衡量的并不是政府的收益,而是财产所有者的“净损失”(netharm)。原告没有因现在没收存款在银行的利息而遭到任何损失。〔42〕
然而,市场价值标准仍有几点不可忽视的优势,因而一般仍为美国法院所采用。第一,和决定征收者或被征收者的主观价值来说,市场价值在衡量上困难相对较小。决定财产对征收者的价值比较困难,因为征收权经常是为了高速公路、公园或环境卫生等公共工程而行使的,因而在价值上没有商业化的衡量,例如不存在类似财产为了这种用途而被销售的情况,可能也不存在可以计算的租金价值。决定财产对被征收者的价值也是困难的,因为通常难以确认被征收者对其财产赋予价值的理由,因而难以鉴别真实的主观价值和为了讨价还价而采用的拖延刁难策略。市场价值标准所采用的非人格化方法无疑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43〕因而只要不造成严重不公的情况就不应该被轻易放弃。
四、走向公正补偿的
宪法保障—对中国的启示
笔者认为,美国宪法“公正补偿”条款的实施对中国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因为不论在哪个国家,不公正补偿都将产生同样严重的社会后果。虽然中国的政治与经济制度和美国不同,中国目前也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议会政治斗争,但不公正补偿已经引发了激烈的社会冲突。〔44〕这是毫不奇怪的,因为无论是城市住房拆迁还是农村土地征收,都影响着普通百姓的根本利益。如果城市居民不能从住房拆迁中获得公正补偿,那将意味着他们可能没有经济能力重新购置对个人和家庭的生存来说显然必需的住房,或者至少将为此而终生负债;如果农民失去土地而得不到公正补偿,那将意味着他们毕生失去了维持生计的基本手段。因此,不公正补偿必然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和反抗,而这显然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制度设计所要避免的。更重要的是,在埋下巨大社会隐患的同时,不公正补偿也将导致政府征收行为偏离市场规律,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流失。铁本事件以及许许多多屡禁不止的违法征地现象表明,如果不能保证土地征收的公正补偿,就不可能遏制危害社会的过度征收,也不可能有效保护包括耕地在内对于民族生存来说至关重要的资源。〔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