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补偿”与征收权的宪法限制
张千帆
【摘要】对土地和财产征收的公正补偿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讨论了美国联邦
宪法规定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的理由,解释了美国法院通过判例确定“公正补偿”的计算标准,探讨了中国
宪法修正案的补偿条款之解释。
宪法修正案所要求的征收“补偿”必须是体现被征收财产市场公平价值的“公正补偿”,且这项
宪法要求必须在操作过程中获得立法与司法制度的适当保障。
There i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just compensationfor the expropriation of land and properties.From the viewpoint of public choicetheory,the reason,why American constitution prescribes private property shouldnot be expropriated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is given.American court establishedthe calculational standard of just compensation.The amendment of China constitutionabout compensation is explained.The compensation must be just that embbodied theequitable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expropriated.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must safeguar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2mendment.Otherwise,unjustcompensationwouldgiverisetoseriousconsequences,whichaggravateso2cial conflicts and waste resources,etc.
【全文】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正观念的普及与深入,中国逐渐认识到征收补偿的重要性。经过2004年修正之后,
宪法第
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类似地,修正后的
宪法第
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这两条修正案都是针对
宪法总纲,但征收补偿普遍被认为是公民财产权的题中之意,因而也构成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的
宪法基本权利。
然而,
宪法所表达的理念和现实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近年来,由于全国各地的大规模经济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收十分普遍。但由于
宪法对征收补偿的要求不明确,某些地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着滥用权力的行为,对征收补偿的标准规定过低,严重损害了被征收者的
宪法权利,并引发了激烈的社会冲突。为了有效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我们有必要探讨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规定的“补偿”究竟是什么、为什么要给予“公正补偿”以及如何实现“公正”补偿等基本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美国联邦
宪法提供了丰富的启示。1791年生效的
宪法第5修正案就已经规定:“为了公共用途的征收必须提供公正补偿”,且几乎所有州的州宪在此前后都规定了征收私产的补偿。〔1〕在美国建国之初,征收权即被认为是政府拥有的内在权力,因而无须各州
宪法明确承认,但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在200多年的宪政发展过程中,联邦法院在“公正补偿”领域发展了丰富的案例法,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探讨美国联邦
宪法为什么规定征收必须给予“公正补偿”。其次,将解释美国法院如何通过判例确定“公正补偿”的计算标准。最后,在此基础上讨论中国
宪法修正案的补偿条款。
宪法修正案所要求的征收“补偿”必须是“公正补偿”,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是被征收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且公正补偿在操作过程中需要获得立法与司法制度的适当保障。
二、为什么要求“公正补偿”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管理行为都构成“征收”(taking),也不是所有的“征收”行为都需要补偿。绝大多数日常管理行为都不构成征收,因而无须给予任何补偿,即使管理行为实际上对私有财产构成了严重损害。〔2〕事实上,因为关于管理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征收的界定标准无论在理论还是判例上都不够清楚,美国财产征收理论研究的焦点早已从一般征收补偿转移到“管制征收”(regulatory taking )问题。由于目前困扰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是一般意义上的征收及其补偿,本文将不在此探讨“管制征收”问题,而仅限于说明什么性质的征收必须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