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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中)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处处可见。这也是20世纪以来的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等)的法律规范中均体现出来的,诸如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环境的保护等等。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体现为对经济弱者的保护;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以及,反贫困;强调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健康;可持续发展;社会安全;对环境的保护等等[59]。
  具体说明白,实质正义是什么?是非常哲学化的问题,现代法理学、政治学等对此更为深入,而毫无疑问,它并不像建立在“抽象”的平等上的民法哪么清晰,而常常呈现出一种混乱的、冲突的模样。这在不同的政治、正义、伦理观念中也可以看出来,而法律作为正义的技术性实现,则必然也存在着更多的价值取向的冲突。这在20世纪以来的分析法学之后,富勒、哈特、罗尔斯、德沃金、波斯纳各自喋喋不休地阐述着自己的正义中可以看出来。多元价值观念的冲突,没甚么不好的,经济学中更是如此,美国的“淡水派”和“咸水派”[60],法学中耶鲁的“自由主义倾向”,哈佛的“保守主义倾向”和芝加哥的“公共价值取向”也毫不稀奇。中国的经济法学本身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和继受传统法律部门的程度是相关的,受行政法和公法影响,或者说受大陆法思维模式影响较多的学者,强调经济法是保证和限制国家干预的法;而受民法、商法影响的,受英美法思维模式影响较多的学者,则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这种冲突,至少说明,学者们没有采用传统的“鸵鸟政策”,即只强调法律的技术性特征和平等假设,而忽视了法律的实质正义性。薛定谔在《生命是什么》的开篇中说,物理学用来解释生命现象上的笨拙,并不能成为否定用物理学来解释生命的理由。这个道理对所有的科学和学科都是一样的。知识的进步是积累的、进化的结果,人类的社会制度也不例外。
  不过,我们仍然可以给实质正义下一个界定,还是让我们回到法学的开始,亚里士多德把“善”作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边沁将“全体的福利”作为正义的标准,而波斯纳则将“财富最大化”[61]作为宗旨。我们认为,实质正义意味着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福利[62]。许多学科都试图找一个目的的表述,古典经济学中的“效用”理论,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效率”[63]等等。边沁传统的这种目的,被称为“名义平等”,不是没有道理的。这类似于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即抽象的人的基础上,多考虑一点新的标准,不过这仍然是被霍奇逊(Hodgson)批评的“形式主义”[64]的思维方式。这和我们将法律的目的归结为道德是一样的,在道德的标题下,或者是在全人类的幸福诸如此类的观点之下,仍然存在着重重的“不同情形”,要求着法律“不同调整”。
  当然,也存在着另外的观点,比如凯尔森,认为法律不过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主义的观念在今天更为流行,而法律的目标和价值,则是外部输入的,比如来自于“政策”,“政治”,或者是道德,或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或者是“三个代表”等等。另外的学者,如阿蒂亚(P. S. Atiyah),则指出了法律的目的的冲突,即法律的历史造成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目的混淆在一起,因此就目前来看,是缺乏目的的[65]。不过,回避这一问题,并不能解决法律中存在的价值冲突。
 
  既不能不要,又不说清楚,解决之道何在呢?这颇有一些“to be or not to be”的味道。那一个标准是合理的呢?地位、身份、贫富状况、性别、年龄等等标准,甚至强弱、大小、高低等等,都可以作出不同的区分,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许多今天在抽象平等观念下看来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是存在既定的合理性的[66]。
  让我们来举前面的例子来说明,两个人签订了一个合同,显然,这会改善各自的福利状态,否则就是一个“愚蠢”的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诚信状况提出了怀疑,怎么办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对方先行履行,但是如果对方也对你不信任呢?两个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谁先履行?合同要不要解除?如果合同解除了,则意味着一个派生的权利侵蚀了合同本身,意味着“不可违反承诺”只是对一个人有效,当两个人都试图违反承诺的时候,没关系了。
  如果我们抽象地考虑这个合同,自然是不会有答案的,意味着产生了一个悖论。这和婚姻中的不信任是一模一样的。当夫妻双方开始怀疑的时候,婚姻就会产生问题,对婚姻最大的伤害问题并不在于这种怀疑是不是有根据的,而是在于怀疑本身。这是因为我们的研究思维,总是在抽象的领域里面打转转。“规则(order)问题的许多不同答案,应当明确地和问题本身区别开来。这非常重要,因为解决方案(solution)常常以这样一种方式出现:错误的答案是建立错误的概念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实际的人类社会真正面临的条件基础之上。问题常常是以同义反复的暗示的方式来解决,首先被如此界定,然后求出(equate)一个特定的解决方案”[67]。
  而事实上,当合同出现了两个人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时候,怎么办呢?答案很简单:第一,看合同如何规定的;第二,看社会习惯应当是谁先履行。当我们的思维局限在抽象的正义,抽象的制度上,不可能得到完美的答案。而现实则约束了种种的思维可能性,告诉我们许多具体的“正义”。
【注释】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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