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和爱国主义一样,是最容易被滥用的东西。但是,这不代表着不存在公共利益。如何去界定和理解是一回事,否定它又是一回事,就象我们怎么去界定法律、正义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但我们不能否定法律本身的存在意义。
一个介绍:囚徒困境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共利益的存在,我们来介绍一下著名的“囚徒困境”,这对很多读者来说,可能都已经是熟悉的内容。那么,跳过这一段并不会妨碍你的理解。
一个比较通行的囚徒困境的故事,是这样的:警察抓住了两个小偷,分别被关在不同的屋子里审讯(不能交流)。警察告诉他们:如果两个人都坦白,分别判刑8年;如果两个人都抵赖,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个人坦白另一个抵赖,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刑10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表1中表示了这个博奕的支付矩阵[22]。
表1
B
坦白
抵赖
A
坦白
-8, -8
0, -10
抵赖
-10, 0
-1, -1
在这个矩阵中,每个支付格中,左边的是A得到的,右边的是B得到的。对两个囚徒来说,最好的选择肯定是你也抵赖,我也抵赖,因为两个人一共才判2年,但每个囚徒都会希望自己得到释放,这就是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但实际上会得到什么呢?让我们来解这个博奕。
对囚徒A来说,如果B坦白,A的最好策略是什么呢?(在矩阵中表现为纵向对较)坦白,因为-8>-10;如果B抵赖,A的最好策略是什么呢,还是坦白,因为0>-1;因此,对A来说,无论B是坦白还是抵赖,最好的策略都是坦白。反过来,对囚徒B也是如此(在矩阵中表现为横向比较),如果A坦白,B最好的策略是坦白,因为-8>-10;如果A抵赖,A的最好策略也是坦白,因为0>-1。对每个人个人而言,坦白是最好的策略,但对两个人整体来说,则是最坏的结果。为什么呢,因为每个人都是个体理性的,肯定是喜欢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的,这是经济学对人的一个基本假定。所以呢,这也称之为个体理性的失败。
不过经济学家们还是比较好的,不愿意看到对社会不好的一个方面,因此希望仅仅在囚徒中存在,所以叫做囚徒困境,因为对囚徒不好的,是对社会好的。但不幸的是,这在整个社会中,每个自私自利的人中,都会广泛地存在,甚至在国家关系中[23]。因为每个人都是追求自身的理性和幸福,会带来合作的困难。
也许不太熟悉经济学的读者会进一步追问,是不是因为你设定了这些数字才会导致这个结果?那我们进一步把这个矩阵扩展。在表2中我们用代数来表示[24]。
表2
B
诚实
欺骗
A
诚实
π, π
-β, α
欺骗
α,-β
0, 0
这是一个最普通的合同的矩阵,广泛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这里的合同是最广义的合同。A和B缔结了一个合同,如果双方都诚实履行合同,那么都得到π,显然这是一个正值,因为如果这个小于不存在合同的情况,合同就不会签订;因此,π>0;如果一方守约,另外一方违约,守约方得到-β,骗子得到α。α肯定大于π,因为骗子没付出,但得到了,否则骗子也不会这么干;但-β肯定小于0,因为守约一方付出了,但没得到。因此,这是一个囚徒困境,和上面的数字是一样的。
我们可以说,在一般情况下,交易中普遍存在着囚徒困境。但交易是必须的,因为它可以改善我们各自的情况,并且是分工的必然结果。所以,整个社会都需要克服囚徒困境,或者说信任问题。囚徒困境除非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存在:第一,君子国,大家都是道德高尚的人,就象李汝珍在《镜花缘》中描写的那样“好让不争”(这是儒家的理想);第二,鲁滨逊世界,一个人,或者是加上“星期五”的两个人;第三,笨蛋的世界,就是总是签订对方违约之后,自己还不吃亏的合同,或者说,签了合同还不如不签合同。
因此,为了确保交易得到实现,就需要一种社会机制来纠正囚徒困境的问题,法律就是其中之一[25]。为什么,因为存在着公共利益,而法律要确保这种公共利益的实现,如果只是保证个人的自由,那么就会出现囚徒困境,当然,要确保个人能够做一个“聪明人”,不进入一个“愚蠢”的合同,也是必要的,因此,保护个人的签约自由,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提到了这个话题,就不能不提到“市民社会”和“社会契约论”。市民社会的理论[26],也随着私权至上的论调而甚嚣尘上,被一些人拿来论证哈耶克主义,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不过呢,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是不足取的,而在今天的理论界,许多人认为现在是“市民社会的全球化”。正是市民社会作为基础,才会存在社会契约,即人民把权力赋予了国家,而不是相反,这是洛克以来的著名论断,那么,是马克思错了[27],还是洛克错了?
什么是市民社会?和我们所讲的囚徒困境有关系,也和我们正确理解民法,正确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正确理解大陆法系民法乃至于合同都有关系。“民法”这个词,中国人从日本哪里借来的,实际上不是很准确。民法则是从罗马法中而来的,而罗马法中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现在的公法和私法概念也是滥觞于此。今天我们都说,现代民法起源于“万民法”而不是市民法,脱离了身份关系,更为平等。
为什么公法和私法的结构起源于市民法为代表的民法(罗马时期),而不是万民法呢?我们在前文中指出,如果只是对行为主体要求个体理性的话,就会出现“囚徒困境”,因此,至少要有点道德吧,比如守信。否则,仅仅要求个体理性,自由的个体理性,只能是骗子横行。
很有意思,我们可以看罗尔斯的正义论,他的逻辑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人,但有两个能力限制,第一要有正义感,第二要有善的观念;“在什么意义上,公民被当作平等的人?我们认为,他们是在这种意义上被当作平等的,即他们全被看作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以从事终身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28]。我们再看看“纯粹法学”的凯尔森,他认为法律仅仅是纯粹的规范,而不需要考虑道德,但他的逻辑起点是什么呢?条约(合同)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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