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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和社会本位(中)


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西欧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介绍》,顾培东, 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载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页。

See Ian R. Macneil, The New Social Contra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59—60.

The terms the law set were known as “the duties of the common calling”. A “calling” was a trade. “Common” meant the trade served the public. See W. David Slawson, Binding Promises: the Late 20th-century Reformation of Contract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P9.

吴兢:《“亲吻权”“同居权”莫名其妙 打官司不可随意》,人民网,2003-05-21 09:49。

米兰·昆德拉:《不朽》,宁敏译,作家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

前引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95――96页。着重号是本文作者加的。

这涉及到现代理论中对企业的定位,See William W. Bratton, The Nexus of Contracts Corporation: A Critical Appraisal, 74, Cornell Law Review, 407, 1989. also see Melvin A. Eisenberg, The Conception that the Corporations is a Nexus of Contract, and Dual Nature of the Firm, The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24, 819, 827—830, 1999.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和民法的不同,根本上起源于对企业的研究态度和深入程度。

权力是现代社会中对平等最大的侵蚀,而权力则是现代法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See Powelson, John P., The Moral Economy,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1. Pp21—34. 同时参见 邓峰:《论经济合同:权力、市场与政府商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1年。

Melvin Tumin, On Inequali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ume 28, Issue 1, 1963, P19.

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

前引 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第309页。

J. 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戴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7页。

对名义平等的讨论,See Polyvios G. Polyviou,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ibid, Pp15—24.

对此,库特进行了相应的讨论。See Robert C. Cooter and Thomas Ulen, Law and Economics, Third edition, Addison Wesley Longman, 2000, P181.尽管库特对consideration持一种否定的态度,但不要忘记,库特是以效率作为判断标准的。

对实施连带责任的条件,参见 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5—67页。

See John P. Powelson, The Moral Economy,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1.

美国的经济学,大西洋西岸各州的大学多强调政府的干预力量,被称为“咸水派”;五大湖附近的大学则多强调“自由主义”,被称为“淡水派”。

理查德·A·波斯纳对财富最大化的阐述,参见 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在最近的新作中,则进一步进行了阐释。参见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See also Richard A. Posner, 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参见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页。

现代制度经济学将不存在交易成本下的效率称之为first-best,而这是不能实现的,而囚徒困境下导致的集体理性无效率则是另一个极端,可以看成是third –best,而组织和制度的的设计,则是追求second-best,承认交易费用导致理想效率损失的标准。当然,这只是一种归纳,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使用方式,比如将效率稍好一点的界定为second-best,而将效率差一点称之为third-best,那么最差的可能就是fourth-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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