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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比较法视野下的二审上诉模式

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比较法视野下的二审上诉模式


傅郁林


【摘要】本文将当代世界二审上诉模式划分为普通法模式(有限审查制)、大陆法模式(续审制)和社会主义模式(指导性审查制),介绍、比较和分析了三大模式的结构、功能、优劣及背景,重点分析了诉讼理念、价值取向和功能设定对于社会主义模式在遗传大陆法系模式上诉结构时发生变异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在我国审级制度的整体框架中系统地设计二审上诉程序的总体原则:即“开前门,关后门”——放宽一审程序,抑制上诉程序,力控三审程序,原则上关闭再审程序。
【关键词】上诉 二审 审级 诉讼
【全文】
  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民事上诉程序制度的结构或模式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这一制度的预设功能。①在当代,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均采三审结构,但由于各国之三审上诉采取裁量性(或称许可性)上诉,且都限于审查法律问题,因而作为当事人权利的上诉实际上只有一次,亦即各国的大多数案件和全部事实问题都只经过两审即告终结。②为此,尽管本文系在三审制结构下探讨二审上诉之模式,但这种研究在两审终审制的结构中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
  在国外的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上诉程序的功能常常是研究上诉程序技术结构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对于民事上诉程序功能的关注直到近几年才刚刚开始。③忽略问题的基础而停留于技术层面的研究,将会影响我们对技术原理的认识和对技术结构的改造。本文将通过比较研究,探究和评价我国上诉程序的预期目的和预设功能。由于笔者已在另两篇文章中专门讨论过三级司法结构下的三审上诉程序之具体功能,以及两级上诉程序在满足当事人关于正义的愿望之私人目的与维护法律的统一协调发展之公共目的的职能分层,因此本文将着重对我国二审程序的上诉模式进行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正在发生的转型趋势加以分析和评价。
  一、民事上诉程序的基本功能
  上诉制度的结构一般都是根据实现上诉功能的需要而基于三个主要方面的考虑设置的:(1)维护当事人双方关于正义的愿望;(2)获得法律的统一和理性适用的愿望以及这一过程对法院的依赖程度;(3)以一种快捷的方式和对社会资源和个案当事人资源的有限消耗的方式处理诉讼的愿望。由于各国在这三个方面的侧重有所不同,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上诉体制的差异,而这三个方面的考虑和衡平也就成为传统上的模式分类随着时代变化和案件的压力而发生悄然嬗变的根本原因。一般认为,民事上诉程序的最基本功能包括:(1) 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保障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这是设置上诉程序的首要目的,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都一样。而上诉程序的存在之所以会导致更多正确的法院判决,不仅因为错误的决定能够在上诉中得到纠正,更因为案件被提起上诉的可能性的存在,对下级法院施加了现实和潜在的压力,从而迫使下级法院更为审慎、认真地为裁判寻找依据,故出现错误的原始几率相对较小。(2)保障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统一性,并协调统一地发展法律,被不同上诉模式普遍认为是上诉程序最重要的功能,在判例法国家这一功能尤为重要。这一功能不仅对当事人、司法事务、法律职业和整个社会具有长远利益,而且具有现实的实用主义功能,统一司法能够大大减少案件上诉和再审的比率,从而从整体上减少积案。(3)吸收当事人的不满,以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可接纳度。这一功能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深入而日益受到更多和更广泛的重视。(4)现代西方国家强调从制度上分担初审法官因判决案件而产生的责任和压力,促进司法独立。特别是在现代社会,司法所承担的决定社会公共政策方面的职能日益扩大,尤其是在那些争议非常大或者法律问题特别困难的案件中,让不同等级的两个法院和多个法官来考虑这些问题,使法官在制度性保障和责任分担机制中不屈从于社会各界的干预而遵从法律作出独立的判断。(5)社会主义国家则普遍强调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指导功能的实现可以通过对审理后的判决进行事后监督和纠正(上诉和再审),也可以通过在审理中向上诉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但这种指导性功能及其实现方式虽然可能分担下级法院的压力,但却损害了上诉程序在维护下级法官独立审判方面的功能;并且由于这种指导模式过于强调具体案件具体指导,因而在统一、协调地发展法律方面难有大的作为,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统一和发展法律的实现方式主要是文件和会议。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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