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个法的“真精神”究为何物?沈家本有很多说法,其中,“仁政”是随处可见的。而“情理”,也是他极为重视的,他认为,“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注:“法学名著序”,载《寄yí@①文存》卷六。)但何谓“仁”,何谓“情理”,就不好说了。实际上,沈家本抽象地谈“仁”或“情理”的情况很少。一般来说,总是在评价一个朝代的法制,或评价某案例时,才有“仁”与否、合乎“情理”与否之分。
因此,很难说某一种思想观念是在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占有最高的地位。沈家本本人,既瞧不起那种“步亦步,趋亦趋”的趋时,也不同意“墨守先型者”(注:“裁判访问录序”,载《寄yí@①文存》卷六。)的守旧。事实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更像是中医的思想。中医的用药,随人随地而不同,法也如此。立法和司法,均应就具体的场景而论。这就是“凡此不同之故,亦仍视乎其国之政教风俗,有不能强之使同者。因民以为治,无古今中外一也。”(注:“裁判访问录序”,载《寄yí@①文存》卷六。)明白这一点,才能进一步了解“平等”在沈家本的法律思想中的地位。“平等”不是一个泛泛而论的物什。不合“情理”的“平等”,无须讲求。合乎“情理”的不平等,不“平等”也有善者。这一点,是理解沈家本的平等观的前提。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历史背景是,自始至终,清王朝都没有放弃君主制的意图。在这样的体制下进行法律改革,最忌讳的,也是“平等”二字。就沈家本而言,没有证据表明他居然有与君上平等的想法。相反,在清廷覆亡后,沈家本拒不出仕,除了年老重病的原因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呢?因此,就“平等”二字而言,不但对于后人在研究沈家本的法律思想时,会感到些微的尴尬,就连沈家本本人,又何尝不在这二字面前显得尴尬呢?
我一直在想,沈家本是在什么样的心情下使用“人格”概念的。有一个现象是值得注意的,在《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中,“人格”一词凡三见。《删除奴婢律例议》中凡一见。总的来说,1906年,是沈家本使用“人格”概念频率最高峰时期。以后,沈家本不再轻易使用“人格”了。一些问题,虽然涉及“人格”,但他却宁愿采用曲折的解释。无疑,当沈家本开始使用“人格”概念时,是带着一种兴奋和彻悟心情的。然而,这种兴奋和彻悟,在以后的日子里慢慢消散。这一现象,其背后的原因,似隐似显。有一点是清楚的,使用“人格”而不使用“人格平等”,很难将修律中的某些问题论证清楚。但“平等”二字在当时的朝廷中,却并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只有想搞臭政敌时,大臣们才说对方主张“平等”。如劳乃宣在攻击《新刑律》时,可以毫无顾及地攻击“平等”,而沈家本的回应里,却根本不能与“平等”这两个字沾边。这使得凡是涉及到平等问题的争论时,都给后人一种雾里看花的感觉。一个有趣的例子是夫妻是否同罪异罚的问题。由沈家本主持的《新刑律》规定,夫妻相犯的时候,议刑并无区别。劳乃宣却认为,这与中国礼俗甚不相协,“《传》曰:妻者,齐也。又曰:妇人,伏于人也。是于平等之中,又有服从之义。”(注:劳乃宣:“修正刑律草案说贴”,载《新刑律修正案汇录》,第18页。)其实,中国古代经义,多有矛盾之处。妻者,齐也,夫妻有敌体之义。这是古训,也是劳乃宣不得不承认的。但又有妇者,服也。这也是古训。劳乃宣要强调的,则是后者。
用西方近代法来理解,夫妻是否平等,本来也是人格问题。如果承认男女是人格平等的法律主体。夫妻之间相犯,就不可能区别对待。但有经义在前,却不能从“人格”方面讲,也讲不通。因为,如果要从“人格”上去讲,必须要往前推一步,道出“平等”二字。于是,沈家本是这样论证的,“夫妻者,齐也,有敌体之义。乃罪名之轻重,悬绝如此,实非妻齐之本旨。”(注:《寄yí@①文存》卷八“书劳提学新刑律草案说贴后”。)这仍是从经义上讲,“妻齐”之义,是你劳乃宣承认的。至于“妇者,服也”,那是讲“妇”,和妻有区别,不取就是了。
这是一个很奇怪的逻辑。按照“人格”概念的逻辑是:人格→人格平等→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但到了中国却不得不改一下。由于经义上正好讲到了夫妻是“敌体”的关系,也只讲了这一关系,因此,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夫妻是对等的。但这个涵义却不能扩大。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对等了,并不意味着男女平等。这是否说明,沈家本的意思,只是要对方承认夫妻平等,至于更多的,则是他无法顾及的了。换言之,在那样的语境下,如果说有逻辑的话,逻辑是这样的,“经义说多少,就有多少”。权利,似乎正在中国碰运气。如果能在经义中靠上只言片语,这种权利可能就被认可。如果经义中没有,那么,也就无所谓什么权利。
总之,经义的内容是固定的,解释者只能在这个有限的范围内转圆。同样的一句话在不同地方的运用,或者几句话中选取某一句作为依据,都已不再是简单的经义解释,而是不同的意识形态的争论。而那些关于经义的解释和运用方面的争论,对于旁观者而言,简直就是一种语言的游戏,或者是一场诡辩的盛筵。但是,回看清末的争论,由于直接关涉刑罚生杀,那场诡辩或游戏,却丝毫没有轻松的感觉。那场修律运动,有一大帮留日学生参加,这些血气方刚的年轻人,恨不得把刚学到的西方自由、平等的知识,全都写到《新刑律》和其他法律草案中。而沈家本,却迟疑着不发表意见,任由他们写下,带着碰运气的心情,看能不能蒙过去。然而,终究是蒙不过去的。《新刑律》刚出台,争论随即来了。这个老人,不得不站出来,因为,只有他还勉强有和对手对话的资格,也只有他熟悉对手的逻辑。他知道,惟有用对手知道的逻辑去辩论,才有保住修律成果的希望。
写到此,我似乎听到这个老人长叹一声,对那些年轻人说,“平等二字,不提也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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