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一方面,事先所签订的不完全契约限制了事后的道德风险,并且减少了鉴定的误差,从而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另一方面,对状态空间的分划带来了签约的成本,并且也增加了契约的执行成本。这几项互相替代的效应综合在一起共同决定了一个契约的最优的完备程度,即理性的当事人在事先选择指标个数 和分划的精细度 以最小化总的“交易成本”:
则最优的指标个数为
最优的分划精细度为
因而我们得到如下的结论:
结论:(1)一个不完全契约最优的刻划指标个数 和分划精度 是内生决定的,它取决于新产品所带来的边际的社会福利 ,状态的平均分划成本 和平均的鉴定成本 。
(2)当新产品所带来的边际的社会福利 增加时,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及鉴定误差所带来的福利损失,当事人应当选择更多的刻划指标和更高的分划精度,于是契约的完备程度提高。
(3)当状态空间的平均分划成本 增加时,当事人应当相应地减少刻划指标,降低分划精度,以减少契约的签订和执行成本,此时,契约的完备程度相应地降低。
(4)当状态的平均鉴定成本 增加时,为降低契约的执行成本,当事人应当减少刻划指标,于是契约的完备程度亦降低。但是 的增加并不影响最优的分划精度。
四、 总结
当状态不可描述时,当事人无法签订一个完全的契约,因而事后的道德风险就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无效。因而理性的当事人希望签订一个不完全的契约以尽可能地限制事后的道德风险,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但不完全契约的签订和执行又会带来新的交易成本。本文通过把不完全契约转化为完全但不完美的契约,引用经典的R&D模型阐述了不完全契约的完备程度的内生决定机制,所获得的结论很好地解释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完全契约这一事实及不完全契约的特征。
但是同时,本文又只是一个较为粗浅的框架。有几点需要指出:
(1) 对于“状态的不可描述性”的分析和定义尚不够精确,进一步的精确刻划需要借助更多的拓扑、范畴论与数理逻辑等数学工具,这是未来的一个研究方向。
(2) 契约的签订是一个谈判过程,在这个谈判过程中,经过信息不断地揭示,双方最终对状态的分划达到共识,并最大程度地消除了信息的不对称。显然,不同的谈判机制的设计会影响最终所达成的契约,甚至会影响契约的完备程度。本文对此尚未来得及作深入的探讨。
(3) 我们所讨论的契约是可执行的契约,即双方所确定的状态分划是“客观”的。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可执行的契约,因为契约双方所采用的指标集和分划映射只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共识,不能为第三方所验证,因而是主观的。对于“主观”的不完全契约,当事后双方产生分歧时,只能通过重新谈判来解决分歧。此时,重新谈判机制的设计就会影响事后的资源配置,这又反过来对事先的契约产生影响。并且,重新谈判是有成本的,它的成本取决于所设计的谈判机制和契约的完备程度。因而这一问题的解决要困难得多。在具体的分析中,可以考虑引入承诺、声誉等因素。但这一方向的研究仍然是个空白,有待于将来进一步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Agion,P and P.Bolton (1992): An Incomplete Contracts Approach to Financial Contracting,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59:476-493
Aghion,P, M.Dewatripont and P.Rey (1994): Renegotiation Design With Unverifiable Information, Econometrica 62:25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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