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这种契约不完全性是某些契约的一种客观性质,是契约参与者不能克服的局限性所致。这不同于博恩海姆和温斯顿所谓的策略性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如果绩效的某些方面是不可契约化的,那么使绩效的其它可确证部分不被详细指定可能是有利的。换句话说,如果必须有点不完全(由于交易成本或可确证性的限制),那么对参与者而言签订一个甚至更不完全的契约经常是有利的(Bernheim & Whinston, 1998, 902)。
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实际上就是关于博弈论基础的文献里的“不知晓”(unawareness)。而在标准的知识论模型中,真正的“不知晓”是不能刻画出的(Dekel, Lipman & Rustichini, 1998a)。“在标准的状态空间模型中,状态扮演着两个不一样的角色:它们是分析者关于世界可能存在的方式的描述,同时它们也是行动者关于世界可能存在的方式的描述。如果行动者不知道一些可能性,那么他的状态应该比分析者的少些完全性。这样,任何没有严格区分行动者和分析者的描述的模型就不能刻画不可预见的可能性” (Dekel, Lipman & Rustichini, 1998b, 528)。所以,“不知晓”是一个知识系统在元理论意义上的性质,不能在系统内构造式地被定义。我们可以猜测,在不考虑复杂性因素时,有一个博弈者知识结构与完全契约的简单对应,只要不存在博弈者不知晓的情形,特别是在用纳什均衡(在关于均衡基础的知识论传统里,通常假设关于模型本身的知识在博弈者之间是“普遍知道”的)作解概念的机制设计问题中,总可以用与马斯金和泰罗尔类似的方法,把看起来是不完全的契约完全化。
以上三篇重要文献构成了当代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他们所提出并证明的结论以及所提供的方法论对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他们的理论贡献只是开创性的,而不是总结性的——因为这两个定理都无法解释不完全契约的存在合理性。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不完全契约,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按照Hart-Moore和Segal的“不可能性”定理,这种不完全契约的存在是没有价值的,这就是明显的矛盾。另外,在Maskin-Tirole(1999a)的定理中,这种“福利中性”的条件是很强的,尤其是“重新谈判的福利中性”,在一般的经济学模型中都难以满足,在这种情形下,他们的定理就会退化到Hart-Moore—Segal的不可能定理,同样无法解释上述事实。
我们认为,上述三篇重要文献的结论之所以与事实不相符,是因为他们所采用模型中的基本假设过于简单,不能反映不完全契约的本质。上述的三篇文献都没能对造成契约不完全的本质原因——“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作深入的分析。此外,他们在分析不完全契约时,都只是孤立地考虑了其中的某一项或几项成本,而未能将所有的“交易成本”综合在一起考虑,因而得出的结论只能是片面的,事实上,正是这四种交易成本共同内生地决定了不完全契约的完备程度。
本文就上述文献的这两个主要缺陷作了针对性的分析。只要我们承认存在不完全的契约,那么从研究者的角度看,我们仍然可以得出有指导性意义的结论,因为机制设计可以看作是研究者对一个制度设计者的建议(我们猜测大多数不完全契约文献在此意义上理解才有价值)。那么所谓选择何种形式的契约对一个社会是有效率的,就是一个从研究者的角度看的机制设计问题。简单地说,虽然由于状态的不可描述性使得事后的道德风险不可避免,但是理性的个人应当而且必然会采取某些措施,以尽可能地限制这种道德风险。如果在事先签订的不完全契约能够将事后的道德风险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则与没有契约的情形相比,显然地可以增加事先的投资水平,因而是一种帕雷托改进。在本文中,我们假设交易双方可以借助某些可以具体描述的指标对不可描述的状态空间进行分划。如果双方在事先就这种分划取得一致,并将其转换成格式契约的条款使之可以被执行,则就能有效地限制事后的道德风险。当然,签订一个不完全契约会带来一定的交易成本,并且这种成本会随着契约完备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但如果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增加超过了签订契约的成本,则这样的契约就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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