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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当状态不可描述时,则交易双方无法签订一个完全契约。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会放弃签约的努力。我们认为,在状态不可描述的情形下,为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事后的道德风险,理性的当事人应该而且必须找到某种方式对状态空间进行不完全的刻划。具体地说,对于R&D模型中事后的新产品的质量 ,虽然在本质上是不可描述的,但双方总是可以找到有限个具体的指标对它进行刻划。由于这种刻划是不完全的,因而事实上,它只能是对状态空间的一个分划。简单起见,我们假设双方经过协商、谈判,找到了 个指标集 ,并且将新产品的质量分成了 个“级别”,即 。不失一般性,设分划是均匀的,连续的,则 ,其中 。记指标集 ,对新产品质量的分划为 ,分划映射为 ,则我们可以定义不完全契约如下:
  定义5:一个不完全契约 规定了状态空间的分划及相应的转移支付规则,即 。其中 为分划映射, 为转移支付规则。
  当然,如果双方能够找到更多的指标对新产品的质量进行刻划,并且将质量等级分划得足够精细,则契约的完备程度就越高。但是这样做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也是显而易见的。在事先签约的过程中,双方不但要对各项指标进行充分的描述,并且还要对在描述过程中产生的分歧进行逐项地谈判,以便最终的分划规则能够为双方共同接受。这种刻划和谈判的成本的增加,降低了双方为进一步使契约完备化所做的努力。在此,我们不妨假设事先签订契约的成本为 。其中 为平均的分划成本, 为刻划的指标数,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产品的复杂程度。当新产品越复杂时,为了找到双方满意的分划方式,所需的指标数就越多。
  在事后,状态信息被揭示出来,即双方都认识到了技术状况 以及卖方开发的新产品的质量 ,于是双方就可以按照契约中规定的分划映射,对新产品的 项指标进行鉴定,以试图找到充分的证据确定客观存在的质量等级。并根据转移支付规则,买方向卖方进行相应的支付。我们假设指标集是客观的,契约是可执行的,则一旦双方对鉴订的出现争议,就可以要求法庭的仲裁。
  当然法庭的仲裁是要附带成本的,对于双方提出的争议或分歧,法庭可以要求权威机构对新产品进行认证和鉴定。如果事先的契约中所选用的指标越多,因而契约完备程度越高,则鉴定的结果就越精确,认证误差就越小,不妨假设鉴定误差为 ,即如果新产品的真实质量为 ,则鉴定后的质量应为 。于是,鉴定误差所带来的福利损失为:   (3)
  但另一方面,当指标越多时,测量和鉴定的成本就会增加,简单起见,我们设鉴定的成本 ,其中 为平均的鉴定成本。
  假设事后的技术状况为 ,卖方所生产的新产品的质量为 ,即 。因而,根据事先的契约中的支付规则,买方应向卖方转移支付为 。假设在技术状况 下,社会最优的质量为 ,而 ,于是双方就希望通过谈判,使得产品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到 。因为这是一个严格的Pareto改进。但是注意到, ,卖方所得到的转移支付都是固定的 ,故卖方的最优选择是使新产品的质量为 ,于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损失为:
   (4)
  我们进一步地假设:
    (5)
  则:  (6)
     (7)
  当 越大,从而,状态空间的分划越精细时,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就越小,这是由于在事先签订的不完全契约中对于状态空间的分划限制了事后的道德风险行为。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一点,假设双方在事先没有订立任何契约,则在状态无法描述的情形下,卖方总是有积极性以次充好,而买方则总是试图贬低新产品的质量,并且由于新产品的质量在事后无法描述,因而,任何形式的谈判都无法解决双方的分歧,预见到这一点,卖方在事先就没有任何的投资积极性,故事后新产品的质量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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