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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另一种视角

  “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复杂的状态空间带来的描述成本使得事先订立的契约不完全。当在契约到期日,即事后,所有状态信息都被揭示出来后,双方就会面临着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所带来的分歧,即双方会对于如何填充事先契约中行为或责任上的空缺会产生争议。在契约不可完全的情形下,欲进行某项资产专用性投资的厂商会面临着被与其交易的厂商套牢(hold-up)的风险,这就可能导致投资不足。在上述例子中,当双方在事后发现事先的契约中未能完全地描述最终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时,争议就是不可避免的。此时,买方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压低产品的质量,以便减少转移支付,而卖方却总有积极性高估产品的性能,以便获得更多的支付。这就造成了事后的道德风险。预见到这一点,事后的道德风险就会影响当事人事先投资的积极性,使得事先的投资达不到帕雷托最优的水平。
  因而不完全契约理论所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消除由于事先预见到契约的不完全导致“无交易”而带来的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无效率。解决这个问题的经典的方法就是借助于控制权的配置。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给予卖方(投资方)解释契约的权利,或者控制权,就能有效地消除投资不足的问题,这就是Williamson(1985),Grossman-Hart(1986) 以及Hart-Moore(1990)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将契约转化为一种制度安排,即将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转化为某种强制性行为,它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如果这种制度安排所带来的帕雷托改进的剩余超过了制度安排的交易成本,则这种转化就是可行的——例如对于某些重要的长期的交易关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企业的本质。但是无论如何,就不完全契约理论本身而言,将其纳入到产权安排的框架中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当然,从契约理论本身出发,如果假设双方在事前订立的是一个正式的格式契约,可以借助法庭等第三方强制执行,并且这种强制执行是公正的,则投资不足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但是对于不完全契约而言,由于第三方在事后并不能够获得比签约的双方更多的信息,这种强制执行的就不一定可行,即便是可行的,(例如权威机构的鉴定和认证)也是代价很大的。这就是所谓不完全契约的“执行成本”。当契约的执行成本超过了投资增加所带来的收益时,这种强制执行就是不可行的。
  另外,按照现行的司法制度,契约行为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如果契约双方在事后发现,当状态信息被充分揭示后,对于没有充分描述的条款进行重新谈判可以达到双方都有利可图的帕雷托改进,则这种事后的谈判是未被法律禁止的。这种事后的重新谈判实际上是对旧的契约的废止或修订,因而更加降低了事前投资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和描述复杂的状态所带来的签约成本是造成契约不完全的两个最主要的原因。契约的不完全造成了事前或事后资源配置的无效率。而由于存在着契约的执行成本和事后重新谈判的可能性,使得解决这种帕雷托无效问题变得更加困难。
  自从Williamson(1985)和Grossman-Hart(1986),至今,对于不完全契约的理论研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期间发表的许多重要的文章对不完全契约的本质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且提出了许多解决投资不足问题的方法。而在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99) vol.66(1)上发表的Hart-Moore(1999),Maskin-Tirole(1999a)和Segal(1999)等三篇重要文章,以及Tirole在Econometrica (1999)vol.67(4) 发表的总结性的文章,则将不完全契约理论之争引向高潮。其中Hart-Moore(1999)和Segal(1999)分别采用不同的模型,证明了一个“不可能性”定理:当事前的契约无法完全描述事后的状态,并且存在着事后谈判的可能性时,则事前的契约就等于一纸空文。因而交易双方的最佳选择就是等待所有的信息被揭示出来后再进行谈判和交易。这个定理表明,不完全契约不可能使事先的投资达到帕雷托有效水平。而Maskin-Tirole(1999a)则证明了当不完全契约满足某种“福利中性”条件时,帕雷托有效的投资水平是可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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