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社会选择理论领域充满如此多的不可能性定理,各种看似合理的价值标准之间存在如此尖锐而难以调和地冲突,那么我们自然会问,这些定理多大程度上刻画了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如果我们总是不能摆脱某种不合理性(譬如独裁性)的束缚,那么我们又是怎样做出次优选择的呢?我们怎么在那些“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社会状态中象亚历山大大帝一剑砍断戈尔迪亚斯之结一样做出选择呢?正如阿罗所提的问题:“在评价我们的社会制度上不可能性定理的限度是什么?它说民主是不可能的吗?那么我们如何描述我们称之为民主的现实的政治制度?”。
在规范意义上,社会选择理论 可以看作是,一个客观观察者(比如研究者),他与观察对象是利益不相关的,但他知道在任何社会备选方案之上每个人可能具有的偏好关系。那么,对建立在这些社会备选方案上的任何偏好组合,他寻求一个函数(或算法),使他总能得到一个非空的选择集合。而一些反映了某种价值规范的公理性质的准则构成对这个函数的限制。如果这些公理之间是逻辑上协调的,那么问题很简单。但关键的是,在这些公理不协调的情况下,这个客观观察者如何做出选择。
可以明确的是,由于我们最终关心的是结果,或者用一个可能会引起误解的说法,我们关注的是实体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所以帕雷托规则应该是一个基本标准。问题在于其它的社会选择公理。那么这时需要一些“助探原理”以帮助我们,其中的道理在于刚刚提到的把一个低阶的规范问题转化为高阶(high order)的实证问题。在某种直觉上更具基本性的行为假设下,对于一个最基本的目标(帕雷托原则),我们可以考虑其不同实现途径的相对有效性与这些途径之间的协调性,从而对各种社会选择的准则得出相对合理的判断。这样一种思考也可以看作是布坎南极力主张一致同意规则的另一种理由。
豪尔绍尼和罗尔斯都采用的无知之幕的思路,就可以看作是把问题场景转化为,一个进化或学习过程的极限或平均状态。假设在无穷多次独立重复出现的社会环境中,每个人的处境满足某种统计上的“遍历性(ergodicity)”,即从时间上平均来看,每个人以同等频率历尽各种可能生活,那么等概率假设就在直觉上很有说服力;从而,合乎帕雷托标准的社会选择函数在统计意义上就是豪尔绍尼的功利主义主张。
但是,在先后出现的社会状态之间存在相关性(路径依赖)的情况下,问题就不这么简单。现代动力系统理论以及相关的成果启示我们,很多系统并不满足遍历性,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由于有很强的前提条件不能随便运用。由于路径依赖性,初次选择的差异可能会非常强烈地影响着以后的结果和以后的社会选择。一个地位糟糕的人的处境可能会进一步恶化。这时罗尔斯理论中的哈蒙德公平原则可能比较起来更可取一些。
在这个意义上,大部分现有的社会选择理论都是“一阶”的,因为它们缺乏一个高阶的基础解释以表明其正当性,或者说我们关于无知之幕的厚薄本来就有着不同的判断。这个特性也使得它们本质上是局部合理的理论。
这就引出实践中可能的解决办法,我们在不同的场合适用不同的标准(我认为,大部分社会实际上也就是这样做的)。不同价值准则的边界,即适用范围,是人们的“元”博弈(meta game)和“元”谈判 的结果,它们构成其它社会博弈和谈判的基础 。这带来的新问题是,我们采取什么标准来判断在各种可能情况下适用某一个标准?在事前规则的边界之外如何解决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这又会带来新的高阶的折中问题。
解决第一个问题的方式之一是惯例。而惯例可以认为是一个社会从长期重复的同样场景的决策问题中学习到的,按照他们的某种信念至少在统计意义上是最优的一种决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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