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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理论:豪尔绍尼与罗尔斯的比较

  至于相关的人际间的效用比较,虽然“现实中不同的个体经常具有不同的个人偏好和非常不同的效用函数”,豪尔绍尼(Harsanyi, 1977a, 58)仍强调:“有意义的个人间效用比较的可能性(在观察者间的完全有效性(full interobserver validity)下)将保持下来,只要不同个体的选择行动和偏好至少由同样的基本心理规律左右。这是因为,每个个体的偏好将由同样的一般因变量所决定,以致我们所观察到的不同人群偏好的差异至少在原则上可以由他们的因变量的差异来预言,这些差异包括诸如他们的生物性习性,过去生活的经历,以及现时的环境条件”。支撑他观点的哲学观念与博弈论中的“豪尔绍尼信条”(Harsanyi doctrine)或“普遍先验”(common prior)假设是类似的,后者强调“信念的不同应该由接收到的信息的不同来解释”。
  二是等概率( equiprobable)假设,即“如果他不知道在新的被选择的境况(以及在其任何替代)中他的个人地位是什么,但他有同样的机会处于存在于这个社会境况中的任何社会地位上,从最高到最低” (Harsanyi, 1955, 316)。这可以看作是概率论中拉普拉斯“非充分理由律”或“无差异原则”的运用,贝叶斯决策理论通常据以认为先验概率为均匀分布(连续情形)或等概率分布(离散情形)。
  但是,正由于对人们在这种不确定性环境下的个体决策的观点上的差异,才导致豪尔绍尼和罗尔斯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豪尔绍尼的学术背景使得他在争论中更多地处于优势一方,以至于在写于1974年的回复某些批评(包括豪尔绍尼)并总结关于差别原则的种种合理理由的文章中,罗尔斯本人明确指出,“我应该强调,最大最小公平标准与关于不确定性条件下选择的所谓最大最小规则 是非常不同的两码事” (Rawls, 1974, 141)。
  从正统的关于个体理性决策的贝叶斯理论来看,罗尔斯的“最大最小规则”似乎违背了其中的连续性假设,这相当于一个人具有字典式偏好,譬如,他是如此喜欢香蕉以至于拿再多的苹果都不能换来他的一根香蕉。当然这样的偏好仍然满足最低意义上的理性,只不过比较奇怪,并且一般不存在一个表示它的效用函数。
  能用预期效用函数表示的偏好,在规范意义上,即一个理性的贝叶斯主义决策者所应遵循的行为模式,是为大部分学者所接受的 ;但在实证意义上,它是否现实中的行为主体实际决策所表现出的行为模式,则有很大争论。尤其是独立性假设,对其构成主要挑战的是阿莱悖论(Allais Paradox)和埃尔斯堡悖论(Ellsberg paradox),特别是后者揭示出人们对不确定性的极端回避(uncertainty-aversion)态度。这些问题构成非预期效用理论在当代得到广泛研究的背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得出可以看作是基于某种非正统的个体理性决策理论,在正统理论假设得到放松和修正的今天似乎也能找到支持。
  作为一个必要的补充,我们应该指出这里不能展开讨论的另外一些理论趣味和有价值的方向。譬如,宾默尔(Binmore,1994;1998)的两卷本巨著基于博弈论、谈判理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框架试图全面地探讨几乎所有的相关问题;对我们上述讨论的颠覆性批评来自Kolm (1995)。但我们把判断交给读者。
  如何解开“戈尔迪亚斯之结”?
  有一个需要指出的关键地方是,不同的社会选择公理,在实践意义上,是有“机制设计成分”的。因为现实中我们进行一种机制设计的同时也选定了某个社会选择规则,即便后者逻辑上在先 。也就是说,它们真正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原因是,它们被某种程度地变成社会的制度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得它们成为所谓的“程序理性”,它们的冲突也就经常表现为哪个优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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