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是违背形式逻辑的,因此,从形而上学的观点看,辩证法是“错误的”。“但是高等数学中几乎所有的证明,从微分学的最初的一些证明起,从初等数学的观点看,严格地说,都是错误的。如果象在这里那样,要用形式逻辑去证明辩证法领域所获得的结果,那么情况也不会是另外一个样子。对于一个象杜林先生那样愚蠢的形而上学者来说,企图仅仅用辩证法向他证明什么东西,那就象莱布尼茨和他的学生们向当时的数学家证明微积分定理一样,是白费力气。”
有观点认为:“但是判定证据事实是否真实的标准与判定证据事实是否充分的标准是截然不同的,绝对不能混淆,也不能用一个来取代另一个。否则,将从根本上违背法律推理要求前提必须真实、充分关联的逻辑规则。” 新版“客观真实论”不得不实际上承认最终认定的作为法律推理结果的案件事实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但仍然坚持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证据事实必须是静态的、客观真实的、一成不变的。否则,就会违背其逻辑规则。其所谓逻辑,就是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是典型的形而上学,它不适用于动态的、富含辨证矛盾的复杂问题。辩证法认为,世界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必须在运动、变化和发展中认识事物,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如果作为法律推理结论的案件事实不是(也不必要是)客观事实;那么,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证据事实也不必要是客观事实。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事实就可以推导出高度盖然性的案件事实,个别次要的证据事实即使是虚假的,也不能阻止推导出高度盖然性的案件事实。这就是辨证逻辑,它不符合形式逻辑,但符合客观世界的本来面目。
形而上学的实质是用孤立、静止的眼光看待世界,看待事物;辩证法的实质是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世界,看待事物。辩证法尤其重视事物的内部矛盾,即事物内部的运动、变化与发展。数学引入了数的内部矛盾,产生了高等数学——复数与微积分, 物理学引入了物的内部矛盾,产生了现代物理学——相对论与量子力学,法学也必须引入证据的内部矛盾,由符合形式逻辑的、无内在矛盾的、孤立静止的“客观真实”转化为由不符合形式逻辑的、有内在矛盾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论”历史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决定了它必然采用历史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方法论。实际上存在大量诸如此类的例子,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四 “客观真实论”的最新翻版
旧版“客观真实论”,漏洞百出。面对“法律真实论”的挑战,面对“依法治国”的历史大潮,“客观真实论”作出了大量的“限缩与修正” ;出现了不同版本的“客观真实论”。
最新版的“客观真实论”,其基本内容是:相对的客观真实加合法性 。从表面看,这与“法律真实论”已差别不大。实际上,新版“客观真实论”虽然加上了“合法性”的包装,进行了种种修正,依然没有质的变化。它仍然以历史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仍然没有走出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新版“客观真实论”仍然没有改变概念到事物的逻辑结构,仍然以证据的概念作为其逻辑起点,尽管它对证据概念作出了种种修正。新版“客观真实论”仍然从历史唯心主义出发,把证据视为纯粹的自然物,硬给证据强加上所谓的“客观性”。这种人为强加于证据的所谓的“客观性”,是“客观真实论”的根本标志。这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客观真实论”的翻版,都不可能走出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都不可能是真正的科学,而只能是伪科学。
象所有的机会主义、教条主义一样,“客观真实论”总是提出盲目的、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以表现其“革命性、先进性。”
面对“依法治国”的历史大潮,面对“法律真实论”的挑战,“客观真实论”又提出了“相对的客观真实加合法性”的证明标准。这是一个高得无法作为标准的“标准”。如前文所述,相对的客观真实不可能作为诉讼认识结论正确性标准。诉讼认识结论正确性标准,归根结底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可以在尊重客观规律性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这个标准;但是,不可以人为建立如此不切实际的“高标准”。
如前文所述,“客观真实”的证据概念是伪概念。新版“客观真实论”的证据概念(相对的客观真实加合法性)也是一个伪概念。作为这一概念的的两大要素:相对的客观真实与合法性,不可简单相加。相对的客观真实要求诉讼实践是一般意义的实践,要求为了达到相对的客观真实而不受实践手段的限制,而合法性要求严格限制实践的手段。这正是“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
“客观真实论”还有一张“主牌”。“难道人家没有犯罪可以硬说人家犯罪了吗?”这是新“客观真实论”惯用的“铁证”(实际上是强词夺理,混淆视听)。“客观真实论”理论上已捉襟见肘之时,更加倚重这张“主牌”。
如前文所述,冤假错案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是由社会规律所决定的,不是“法律真实论”的产物,也不是“法律真实论”所提倡的。冤假错案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不是一个空想的理论能够避免的。司法实践中,在“客观真实论”的指导下,制造的冤假错案可以车载斗量。“客观真实论”不仅为司法实践安排了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更重要的是,它为解决问题指引了错误的方向,使司法实践误入歧途,陷入对客观真实的无休无止的盲目追逐,忘记了诉讼的根本目的。
“难道人家没有犯罪,可以硬说人家犯罪了吗?”完全是一句空话,经不起推敲。这句话指责“法律真实论”明知被告人无罪而强加其罪,完全是诬陷。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即认为被告人无罪;何况明知被告人没有犯罪呢?当然,实际上也存在事实上没有犯罪,由于不能形成合理怀疑而形成冤案的;但这并不是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的错。冤假错案是阶级社会不可避免的产物,归根结底是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是空想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能够解决的,(实际上,所谓“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所制造的冤假错案,比任何一种证明标准都毫不逊色。)也不是一句“难道人家没有犯罪,可以硬说人家犯罪了吗?”就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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