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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论”评析

“客观真实论”评析


高亚雷


【全文】
  
  法律真实论
      ——兼评“客观真实论”
   近年来,证据法学领域存在“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的激烈争论。其中代表性的论述,已经基本澄清了这一问题。这篇习作在先前论述的基础上,就若干方面加以展开。因为篇幅所限,并为行文方便,先前已经充分论述的部分不再详细论及,这篇习作期望能为树立“法律真实论”应有的指导地位,并为推进司法改革尽一份应尽的力量。
  两大理论的争论遍及甚至超出整个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领域,但主要集中于刑事证据法、诉讼法学领域。因为在刑事证据法、诉讼法学领域,这一问题最复杂,最具代表性。本文立足于刑事证据法、诉讼法学领域讨论这一问题。
  主题词:  法律真实论 “客观真实论”  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心主义 证明标准 证明度 证据 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
  上篇 “客观真实论”评析
  “客观真实论”是伪科学,伪理论。
  笔者认为,“客观真实论”虽然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实质上却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客观真实论”虽然一再强调客观,实质上却是主观唯心主义。
  一 “客观真实论”以历史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
  “客观真实论”以历史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的三大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在本质上是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的学说。马克思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包含法学领域)的首要的、基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法学领域,以辩证唯物主义取代历史唯物主义,只能走向唯心主义——历史唯心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三大组成部分,各有其适用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个组成部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各有其适用范围。马克思主义的任何组成部分,在其适用范围内,都不能用马克思主义的其它组成部分取代,否则,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如果马克思主义的某一组成部分可以被其它组成部分取代,就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组成部分是多余的。马克思主义是严密完整的科学体系,它的任何组成部分都是不可代替与取消的,代替和取消马克思主义的任何组成部分,都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阉割。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代名词,以“辩证唯物主义”将历史唯物主义从社会历史领域排挤出去,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是打着“马克思主义”的旗号反对马克思主义。
  在法学领域,“客观真实论”以自称的“辩证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取消历史唯物主义在法学领域的指导地位,也就决定了它不可能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只能采用历史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历史唯心主义是社会历史领域的唯心主义,作为一种唯心主义,其方法论必然是形而上学,不可能是辩证法。可见,“客观真实论”虽然打着“辩证唯物主义”的旗号,却不可能真正的辩证法,也就不可能是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各个组成部分是一脉相通的,马克思主义的任何组成部分都决不会排斥其它组成部分。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是不会在社会历史领域(包含法学领域)取代、排斥历史唯物主义的。
  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关于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学说。在刑事诉讼这种关于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的重大问题上,“客观真实论”片面强调客观,将被告人视为纯粹的发现客观真实的对象,这种诉讼主体的客体化——人的客体化,正如恩格斯所指出:“唯物主义在以后的发展中变得片面了”“唯物主义开始憎恨起人类来了。” 这种“唯物主义”,决不是马克思主义。它决不可能是一种彻底的唯物主义,只能是一种“半截子唯物主义”,是社会历史领域的唯心主义——历史唯心主义。
  与所有的教条主义一样,“客观真实论”言必称“辩证唯物主义”,言必称“反对唯心主义”,实际上它就是一种“半截子唯物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唯心主义——历史唯心主义。“客观真实论”虽然自称“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它理论上不属于马克思主义,实践中危害严重。
  “客观真实论”以历史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其理论体系处处布满历史唯心主义的烙印,主要表现为其历史唯心主义的证明标准和证据观,以及其历史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方法论。
  二“客观真实论”的证明标准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证明标准
  历史唯心主义——“半截子唯物主义”的根本标志就是承认自然规律的客观性,否认社会规律的客观性;承认自然界的客观规律性,否认社会历史领域的客观规律性。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领域也有其客观规律性,其基本观点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证明标准(诉讼证明标准,下同),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任何国家,任何历史时期的证明标准(包括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归根结底都是由那个国家在那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不是主观上想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就可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正如先前文章的论述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作为认识论领域的最高的证明要求,根本不可能作为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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