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真的等同于真理吗?
有一首儿歌曾经唱遍中华大地:“刘胡兰,十三岁,参加革命游击队……”。刘胡兰的事迹永远铭记在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心中:“……一个又一个同志倒在敌人的铡刀下,倒在血泊中。面对敌人的铡刀,面对阎匪军的咆哮:‘说,谁是共产党?’ 刘胡兰只有斩钉截铁的三个字:‘不知道!’”。刘胡兰知道谁是共产党,刘胡兰的同志们也知道谁是共产党,“不知道!”不符合客观真实。
真实等同于真理,简直令人发指。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阎匪军为了发现真理,残杀了刘胡兰和她的同志们。在英语中真实与真理(Truth)是同一个词,在法语、德语中也是这样。在希特勒那里,在阎西山那里,真实与真理是一个词。但是,在刘胡兰和她的同志们那里,在每一个真正的中国共产党人那里,真实与真理决不是同一个词。将真实等同于真理,将发现真实等同于发现真理,自称符合人民的利益,骗不了真正的共产党人。
个别极端的“客观真实论”者,对“客观真实”的迷信已经达到了极点。有观点认为:“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诉讼证明都是以寻求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己任,都是已给犯罪分子准确定罪、恰当量刑为直接目标,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为终极目标。” 如此说来,希特勒政权的诉讼证明也是“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为终极目标。”; 墨索里尼政权的诉讼证明也是“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为终极目标。”;日本军国主义的诉讼证明也是“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为终极目标。”;北洋军阀、蒋介石、阎西山的诉讼证明也是以“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为终极目标。”面对这样的谬论,李大钊、瞿秋白、杨虎城、刘胡兰……千百万倒在敌人屠刀下的革命先烈何以能瞑目?个别极端的“客观真实论”者,已经忘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最基本的命题:马克思指出: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诉讼证明是为法的实施服务的,诉讼证明的根本目的也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
个别极端的“客观真实论”者,已经走的太远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绝大多数社会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案件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将人民当作发现客观真实的纯粹的客体,以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决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综上所述,“客观真实论”是历史唯心主义,是伪科学、伪理论。“客观真实论的证明标准”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并不存在,是一个空想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的证据观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证据观,“客观真实”的证据概念是伪概念。
但是,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客观真实论”也有其应有的历史地位。作为上层建筑,“客观真实论”本身也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必然产物,归根结底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产物(虽然它受到极“左” 思潮的严重影响)。“客观真实论”出现之初,也曾笼罩过理想主义的光环。在“砸烂公检法”,任意出入人罪的年代,坚持“客观真实”,坚持实体正义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客观真实论”确实起到过限制任意司法,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的诞生,“客观真实论”功不可没。没有当年的“客观真实论”,就没有今天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的欣欣向荣,就没有今天法律真实论的辉煌。
今天的法律真实论,也都曾经历过“客观真实论”的阶段。不同的是,法律真实论已经走上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康庄大道,“客观真实论”仍然挣扎于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
从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诞生到现在,二十五年过去了。二十五年间,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极“左” 思潮已经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正确路线早已确立了主导地位;“客观真实论”所反映的落后的生产力和计划经济为代表的经济基础,已经被先进的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代表的经济基础所取代。今天,“客观真实论”已经彻底丧失了其历史必然性,也彻底丧失了其合理性。作为上层建筑,“客观真实论”已经不能适应今天的经济基础,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不符合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同时,作为旧时代的产物,作为历史唯心主义,“客观真实论”也不符合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客观真实论” 将人视为纯粹的发现客观真实的客体,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十五年,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过是弹指一瞬间。然而,这一瞬间,“客观真实论”就从历史的潮头被远远抛在了历史大潮的后面。“客观真实论”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重大的思想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