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论”目前出现了一种新的辩护。即“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语境中有很大的副作用。言下之义,“客观真实论”及其“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仍然符合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语境。这种辩护已完全抛开了“客观真实论”的“科学性”,完全从实用的角度为其辩护。实际上,这个“语境”正是受到“客观真实论”长期深刻影响的产物,形成了一定的“和谐”。理论上的新的证明标准,必然会破坏这种“和谐”。历史上用大刀长矛武装的“一贯道”道众,冲向步枪、机枪的火网时,都要高呼“刀枪不入”。如果知道“刀枪不入”完全是骗人的,他们立刻就会溃散。“刀枪不入”在其所制造的语境中也有重大的作用。但是,一支队伍,如果不破除“刀枪不入”的迷信,就不可能掌握现代化的武器。
这种新的辩护还说明,任何一种孤立的司法改革,都必然会破坏这种“和谐”,都必然会破坏这种语境。任何一个方向的孤军深入的司法改革,都难以成功。司法改革应当全面推进,要彻底重塑“客观真实论”长期营造的语境, “客观真实论”必须彻底推倒。
五 “客观真实论”的危害
“客观真实论”是历史唯心主义,是伪科学、伪理论。当代中国,“客观真实论”危害相当严重。对于“客观真实论”的危害,已有大量文章论述,这里仅作简要评述。
一 “客观真实论”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
“客观真实论”以历史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否认社会历史领域的客观规律性;否认法,特别是程序法,作为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规律的反映。“客观真实论”将法,特别是程序法,视为纯粹意识的产物,否认其客观规律性,从而形成法律虚无主义,特别是程序虚无主义。“客观真实论”是反法治主义的重大的思想根源,与“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背道而驰。
二 “客观真实论”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一)“客观真实论”不符合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作为上层建筑,“客观真实论”是落后的生产力与计划经济为代表的旧时代的经济基础的产物,不符合当代中国先进的生产力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代表的经济基础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客观真实论”将人视为发现“客观真实”的纯粹的客体,倾向于支持任意干扰、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不能允许的。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是商品经济的必要条件,不得滥加限制或剥夺。在民事诉讼中,“客观真实论” 倾向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必然导致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功能的萎缩,原因是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实践中实际的总体证明度不可能过高,立法上过高的主观设定的证明标准(主要表现为认识结论正确性标准)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中恰当的证明标准的形成,导致民事实体法不能有效实施;其实质是不切实际的理论上、立法上的证明标准严重脱离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导致司法不能有效调整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不能有效调控社会经济生活;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所绝对不能允许的,因为商品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客观真实论”理论上目前已基本退出民事诉讼领域,但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严重的干扰,因为其错误的思想根源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行政诉讼要求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这与“客观真实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实质格格不入。随着我国加入WTO,必然要求在刑事法制方面与国际接轨,在民事、经济方面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要求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这都是与“客观真实论”不相容的。“客观真实论”不符合当代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二)“客观真实论”不符合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客观真实论”是历史唯心主义,是伪科学、伪理论,不符合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客观真实论”将人视为纯粹的发现客观真实的客体,是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重大的思想根源。“客观真实论”要求诉讼实践是一般意义的实践,合法性要求诉讼实践必须受到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客观真实”与合法性本质上是不相容的。不放弃对“客观真实”盲目的疯狂追逐,就不可能从根本上遏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程序违法行为。上述程序违法行为,违反社会主义法律(有的需要刑事制裁),也不符合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违背共产主义道德。“客观真实论” 将人视为纯粹的发现客观真实的客体,使人与人之间形成相互揭发“客观真实”的关系,使父子之间,夫妻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都无一例外地有揭发“客观真实”的权利义务,违反人伦道德与职业道德的最起码要求,彻底违背共产主义道德,不符合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
(三) “客观真实论”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客观真实论”认为:真实等同于真理,真理符合事物的发展方向,所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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