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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论”评析

  古今中外诉讼实践中千千万万的证据,当代中国诉讼实践中实际存在的无数证据;只要不符合其证据概念,一律斥之为“不是证据”。这根本不是一种科学,而是伪科学。在自己规定的逻辑体系中研究问题,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特征。
  “客观真实论”认为,可以从主观上规定一个证据概念,然后划分什么是证据,什么不是证据,这是典型的历史唯心主义的表现。什么是证据,什么不是证据,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受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证据制度影响的,归根结底是受一个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影响的,不是可以主观强行规定的。在神示证据制度中,“神的旨意”就是证据,“神的旨意”与所谓的"客观性"、“关联性”根本不沾边。即使在“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中,也有大量的不客观真实的证据,也有大量的冤假错案。对此,“客观真实论”声称:不客观真实的不是证据。可是,这些“不是证据”的证据,同样发挥了证据的作用,大量的案件以这些“不是证据”的证据为依据,作出了决断,大量的冤假错案已经产生了。这决不是一句“不是证据”就能解释得了的。
  “客观真实论”的证据观,以历史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把证据看成单纯的自然物,而不是把证据看成社会历史现象,看成一种社会存在;其主观武断地决定证据的概念与基本属性。“客观真实论”从证据的概念出发,而不是从古今中外诉讼实践中实际存在的千千万万来研究证据;因而,它严重脱离了实际。证据概念是“客观真实”的证据理论,也是整个“客观真实论”的逻辑起点。“客观真实”的证据观,连同整个“客观真实论”,都是从历史唯心主义出发的,无论“客观真实论”怎样高喊“客观”,怎样高喊“反对唯心主义”,最终都不免陷于唯心主义的泥潭。
  总之,“客观真实论”从概念出发,而不是从事物本身出发来研究问题,因而,严重脱离实际。“客观真实论”建立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而实践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这样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论”认为证据应当具有“三性”,而实践中大量的证据并不具有“三性”,甚至连"客观性"也不具备。于是, “客观真实论”就断言不符合其证据概念的都不是证据,“不客观者非证据”,这完全是削足适履。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种证据制度能够符合“客观真实论”,就是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也不符合“客观真实论”。证据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经济基础的产物,而决不可能是概念的产物。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可能有一种证据制度符合“客观真实论”。
  “客观真实”的证据概念,不是从古今中外诉讼实践中千千万万的证据中归纳出来的,而是从机械唯物主义的存在论中演绎出来的。“客观真实”的证据概念,从历史唯心主义出发,把证据看成纯粹的自然物,没有正确概括证据的本质属性。“客观真实”的证据概念,不能正确描述古今中外诉讼实践中千千万万的证据,甚至不能正确描述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证据。作为一个概念,“客观真实”的证据概念不是从实际存在的同一类事物中归纳出来的,而是从机械唯物论的存在论中演绎出来的,它完全是空想的产物,根本不能描述同一类事物的共性,是一个伪概念
  三 “客观真实论”的方法论是形而上学的方法论
  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客观真实论”历史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决定了它必然采用历史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方法论。
  虽然“客观真实论”打着“辩证唯物主义”的旗号,处处滥用“辩证”的字眼,实际上根本没有采用辩证法,而是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论。辩证法要求必须具体地、历史地看问题;研究问题要根据其历史的背景,解决问题也要根据其具体的、历史的背景。
  历史上的任何一种证据制度,都是它所处的那个时代的必然产物,都是它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经济基础的必然产物,在基本符合其经济基础的情况下,都有其合理性。神示证据制度如此,法定证据制度也是如此,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也是如此。“客观真实论”将这些证据制度与其所处的历史背景割裂,一概斥之为迷信的、荒谬的、不合理的,充分反映了“客观真实论”实际上采用的是历史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方法论。
  有观点认为:美国的死刑案件错案率高达百分之六十八,可见美国的证明标准太低了。我国死刑案件错案率绝对没有这么高;否则,岂不天下大乱?美国连死刑案件的错案率都如此之高,一般案件的错案率就可想而知了。可见,美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太低了。可是,如此低的证明标准,如此高的错案率,美国的司法制度为什么没有崩溃呢?其实,美国的错案标准与中国是不同的。著名的米兰达案件中,米兰达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米兰达胜诉,纠正了一个错案;而这在中国根本就不算一个错案。
  前文所述的把不同基础上的证明标准生硬比较,也说明“客观真实论”采用的是形而上学的方法论。
  辩证法认为,现实世界是充满矛盾的,事物内部也存在矛盾,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形而上学的根本标志就是否认事物的内部矛盾,迷信形式逻辑,而形式逻辑恰恰是辩证法的对立物。“客观真实论”认为:“‘法律’与‘真实’这两个概念根本就不能搭配,如果强行将两者搭配在一起,就必然违背了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根本无法成立,是一个伪概念”。 法律真实必须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不得有内在矛盾,否则就是“伪概念”,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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