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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论”评析

  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标准,就是“实践中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它是“客观真实论”及理论上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经济基础上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的产物。实践证明,“客观真实论”及理论上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是产生诸多问题的重大的思想根源,必须首先从理论上予以扫除。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诉讼认识结论正确性标准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客观真实论”虽然一再提出“高标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的口号,实际上不过为这个不能令人满意的证明标准披上“高标准”、“客观真实标准”的外衣。
  如前文所述,司法实践中诉讼认识结论正确性标准,直接取决于司法主体的认识能力与实践能力,司法资源的投入,以及人权保护程度。提高这个标准有两个根本途径:一是提高司法主体的认识能力与实践能力,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二是减少诉讼认识过程正当性要求,降低人权保护程度。“法律真实论”选择了第一个途径: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提高司法主体的认识能力与实践能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优化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作机制,加大司法资源的投入。这实际上就是进行司法改革。同时,“法律真实论”认为,根据当前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司法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
  “客观真实论”的证明标准,即“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证明标准,也是“客观真实论”属于历史唯心主义的主要标志之一。“客观真实论”与“法律真实论”两大理论体系的最初争论正是从证明标准问题开始的,证明标准问题始终是两大理论体系最基本、最关键的争论之一。在此之前,“客观真实论”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都是不可置疑的。证明标准问题的提出,标志着“法律真实论”开始走向发展、壮大与完善,“客观真实论”则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瓦解和崩溃。
  二“客观真实论”的证据观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证据观
  “客观真实论”的证据观,即“客观真实”的证据观,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证据观;“客观真实论”的证据概念,即“客观真实”的证据概念,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证据概念,它是一个伪概念。
  所有的“客观真实论”逻辑上都是从证据的概念开始的,从证据的概念出发来研究证据;一般是从“三性”(其实是从“客观性”)出发,来研究证据这一社会历史现象。证据是社会历史现象,是一种社会存在。证据不是纯粹的自然物 。证据是随着阶级、国家和法的产
  生而产生,并随着阶级、国家和法的消亡而消亡的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历史现象,是一种社会存在。马克思指出:商品的本质不是物,它是物的形式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就是马克思对商品这种社会存在的本质的精辟认识。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证据的本质不是物,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中,他才能成为奴隶。纺纱机就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中,它才能成为资本。脱离了一定的关系,它就不是资本了。” 因而:一把刀子就是一把刀子,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它才能成为证据。把证据视为纯粹的自然物,无视证据所凝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真实论”走向历史唯心主义的起点,也是其最终归宿,是“客观真实论”属于历史唯心主义的根本标志。
  由于以历史唯心主义为思想基础,把证据看成纯粹的自然物, “客观真实论”首先人为赋予证据所谓的"客观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任何事物都必然有其物质载体,证据也不例外,每一个证据都必然有其物质载体 。但是,证据都必然有其物质载体,与证据所谓的"客观性"完全是两码事。“客观真实论”都是这样描述证据所谓的"客观性"的:“案件发生后,必然留下物品和痕迹。这,就是证据。”“人证也只能案件事实的正确反映。”这就把证据的物质载体主观武断地局限于案件事实的产物与正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人脑。有些证据的物质载体不是案件事实的产物,也不是正确反映案件事实的人脑,但仍然有其物质载体。“客观真实论”把反对其所谓的证据"客观性"的观点,硬说成反对证据有物质载体,硬说成反对证据物质载体的客观性,硬说成反对辩证唯物主义,完全是强词夺理,完全是诬陷。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客观真实论”的根本标志.由于客观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证据被赋予"客观性"之后,又被赋予“关联性”;为了弥补其明显不符合实际的缺陷,经过“客观真实论”内部的反复争论,证据又被赋予了“合法性”。
  “客观真实论”的证据理论呈现这样的逻辑结构:从证据的概念,推导出证据的基本属性,对不符合其“证据基本属性”的斥为“不是证据”。这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历史去适应这些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的观点。而杜林先生相反的观点是唯心主义的,它把事情完全头足倒置了,从想向中,从世界形成之前就永恒地存在于某个地方的模式、方案或范畴中来构造现实世界,这完全象一个叫做黑格尔的人。” 对证据这样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客观真实论”不是从研究古今中外诉讼实践中千千万万证据出发,甚至也不从当代中国诉讼实践中实际存在的无数证据出发;而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来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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