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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股权资产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既然社保理事会在接受划拨国有股权时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接手之后疲于应对各种纠纷和承担非因自己管理不善导致的经济责任状况的发生,在事先,社保理事会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化解国有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那么社保基金理事会在接受划拨的国有股权时如何合理规避国有股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呢?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的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规避措施。
  1、化解国有股权权利瑕疵法律风险的可行性方法:除权公告。
   针对划拨的国有股权可能涉及他人的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划拨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们认为,社保理事会可以采取在接受国有股权之前发布“除权公告”的方式化解国有股权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具体作法是在接受划拨国有股权之前,按照公司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和证券法等法律要求的一般方式,向公众发布公告,公示划拨的国有股权状况,设置合理的异议期间,如果任何人认为该部分国有股权或该部分国有股权的划拨侵害了其权利,必须在该期间主张,一待该期间届满,任何人不得再行提出异议。这种方式可以将隐藏的各种权利瑕疵很快的暴露出来,如果有人在异议期间主张权利,由于此时国有股权尚未划拨给社保基金,因此就应当由国资委去应诉,不会将社保理事会牵连进去;如果没有人在异议期间主张权利,那么由于潜在的权利主体丧失在此后提出异议的权利,该部分国有股权就是完整的、无瑕疵的国有资产。
   但是“除权公告”措施只是一个技术上的设计,从法律上讲,社保理事会发布的公告不能否定相关权利人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所享有的时效利益,也就是说,潜在的权利主体仍然可能在法定时效期间内提出异议,这样以来,“除权公告”就达不到预计的效果。对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1)利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公示催告程序”,通过司法力量的介入到达同样的目的;(2)推动立法运作,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除权公告”程序的法律效力,比如可以考虑由国资委对此制定专门的规章,认定“除权公告”程序的上述效力,这样以来就可以通过发布“除权公告”的方式化解国有股权的权利瑕疵。
   2、化解国有股权质量瑕疵法律风险的可行性方法:股权资产评估+担保函。
  针对可能存在的国有股权实际价值低于帐面价值或者划拨时双方约定或者国务院确定的价值的情况,在社保基金接受国有股权之前,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是不可或缺的,这在普通的股权转让中也是如此,在涉及国有股权划拨时更应当进行股权资产评估,准确核实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的实际价值,避免使得受让方一经受让就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背负不必要的经济责任。
  但是股权评估程序并不能完全保障评估出来的结果必然与划拨的国有股权实际价值相符,由于尽职调查进行的不充分或者其他隐蔽情况的存在,划拨国有股权的实际价值仍然可能低于其划拨价值。为了使得社保基金和社保基金理事会接受划拨国有股权的风险降到最低,我们认为,可以考虑要求国资委出具一份“担保函”,确认该部分资产的划拨价值并保障划拨的国有股权的没有质量上的问题。当然,这种保障并不能改变划拨国有股权的实际价值,但是“担保函”却可以成为划分经济责任的分界线,并且如果社保基金接受划拨国有股权后发生价值贬损的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可以持此“担保函”向国资委追偿损失,充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
  (二)社保理事会股东权保护的特殊法律问题
   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划拨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比例不可能过高,估计总体比例在10%—20%之间,但是具体到某一个具体的企业,可能划拨给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比例不足10%或者更低,那么社保理事会如果持股运营就可能处于小股东的地位。在当前我国对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保理事会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保障自身在公司中的利益,维护国有股权的地位,实现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和社保基金本身的保值、增值,在社保基金接受划拨国有股权后,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而且这一问题可能由于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加剧,对于持有流通股的小股东而言,如果受到大股东或公司的侵害和挤压,可以通过转让股份轻易脱身,至少有最后的逃生手段可以避免自身受到不可解脱的损失。但是对于持有非流通的国有股的社保理事会而言,如果受到大股东或公司的侵害和挤压,除了利用现有的有限手段争取权利之外别无他求,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尤其是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极端不完善和无效的情况下,以小股东地位持有不可流通的国有股的社保理事会很有可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而无法脱身。
   那么如果社保理事会处于小股东地位而且决定持有该部分股权的话,如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我们认为,社保理事会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同时进行。
   1、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自己利益。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维护股东权益的根本保障。社保理事会作为机构投资者完全可以,而且也应当通过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提高公司本身的运作状况。国家持股机构运营国有资本,主要做两件事:一是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实现重组和优化配置,即通过有进有退的国有资本的重组,使国有资本向需国家控制或效益更高的领域集中,使国有资本发挥更大作用并保值增值;使有前景的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丧失竞争力的企业平稳退出市场。二是对投资和持股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主要是选派股东代表或董事,并通过他们影响所属企业对经理的聘用、重大决策和公司的收益分配。社保理事会可以通过向持股企业排除董事或监事的方式,或者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保障公司的治理结构框架可以有效保护包括自身在内的各类股东的权利;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创造效益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良好财务状况而积极地进行合作;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2、明确自己的股东权利,通过行使股东权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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