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中,信托公司是唯一一类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三通”式的特殊金融机构,因此在信托模式下,信托公司可以合理地将社保基金的资产引向不同领域,拓展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提高收益率。
(3)对信托制度下的财产,安全保障机制更完善。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由委托人直接支配,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表明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此外,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是,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对于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是非常有效的。如果受托人在取得信托财产后进行破产清算,受益人或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人有权优先取回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同时就是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中,如果委托人在合法地设立信托后陷于无力偿债的境地,其债权人最多只能对信托利益行使代位受偿权。这就意味着将来用信托利益偿还全部债务后,委托人仍然可以享有信托财产,并继续以受益人的身份享受信托利益。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后即破产,按照现行法律,委托人只能和该代理人的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范围内于同一顺序按比例平等受偿,分得多少是多少。公司制度中,股东也只能在公司的债权人受偿后,分配剩余的财产。对于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或公司的股东,如果他们的债权人追偿债务,被代理人交给代理人用于投资的资金和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都将被用于偿债,从偿债之时起他们将丧失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上的一切权益。
从信托的存续过程来看,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存续一般不会影响信托关系的存续;从信托的财产运作看,属于信托财产的债权与非信托财产的债务,不得抵消。因此,信托财产能够免受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存续的影响,也能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可以在法律的空间中自由流动,保障经济关系和法律联系错综复杂的金融市场上交易的安全性。而在代理关系中则缺乏这种交易安全保障。
(二)直接运营模式
1、直接运营模式的运作
直接运营模式即是在社保基金接受划拨的国有股权后,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的身份长期持有不变现,但是也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委托或信托经营,而是在社保理事会内部设立专门的股权管理机构,由该部门负责自行运营社保基金的划拨国有股权,实现该部分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照国际上养老基金的运作经验和普通商业基金的一般作法,社保理事会直接运营划拨国有股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向持股企业派出董事,参与公司治理。通过正常手段,即年度股东会议和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任命行使国家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包括确保公司的商业计划、资本投资、融资、财务绩效、风险管理、重要管理层的任命、职员配备、薪酬和其他商业实务都能产生实际的经济增加值和足够健全的资产负债表,股东寻求这些股东权益的实现一般是通过年度股东会议和对董事会的任命来行使。这也应当成为社保理事会管理划拨国有股权的模式。
作为机构投资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通过任命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母公司、集团所属公司和非所属的大型公司)董事会董事而扮演补充性的治理角色。对董事会的任命可能要根据持股的比例。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持股应在每个投资者资本额和对任何单独国有企业控股方面进行限制。但通过集中他们的选票,这些投资者能在他们持有股份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安排一名或多名董事。“正常”行使股东权利要求社保理事会重视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做出正确的任命以及监督其商业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按照持股比例,社保理事会可以任命公司的董事。
社保理事会应当注重监督其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绩效以及董事会的任命和国有企业董事会的发展,应要求所有大型国有企业严格采纳应用于上市公司的会计和披露标准。同时社保理事会应当积极利用投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人员来评估某些国有企业和第二层次股东在其资本利用效率方面的绩效。
但是,与此同时,社保理事会在运营划拨国有股权,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当赋予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世界性的经验表明,有适当独立性的董事会可以加强国有企业。中国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构成应强调独立观点和与国有股东联系之间的平衡。一种明智的做法可能是,由社保理事会任命一名或几名董事,同时金融机构股东有一定比例的代表权。社保理事会是一个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可以担任国有企业董事。在所有的董事任命中,经实践证明的企业管理能力应当是主要标准。在任命那些大部分时间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士作为董事时,社保理事会尤其需要谨慎。国有企业董事会效率的提高将要求认真对待董事会任命和董事的培训以及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应当考虑世界上建立和利用董事会下属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一些最佳做法。国有企业董事会每年通过董事会程序规则的做法也值得考虑。在这方面瑞典和新加坡提供了有用的模式。
(2)任命外部董事。
在向公司派出内部董事的同时,应当任命来自企业、其他专业或学术界的高素质的人才进入董事会作为对此类董事的补充。这些外部董事可以提供独立的观点。
独立董事制度是确保社保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利器。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大多流于形式,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或者经营层聘请,谈不上监督作用。社保基金可以建立其独立董事专家库,推荐独立董事进入上市公司董事会,受命于社保基金的独立董事,自然要为社保基金代言,能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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