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保基金股权资产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信托制度是适用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金融法律制度。从其特有的破产风险隔离功能上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社保基金信托不会因为其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的负债而承担任何风险,甚至信托投资公司破产了,社保基金信托的信托财产仍然不会受到破产债权人的追索,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保基金的安全性。另外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惟一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三通”式的特殊金融机构,投资运用渠道广泛;其次,信托法的特殊制度安排,迫使这个行业必须向真正的专家理财、规模经营、低成本、低风险、高收益的方向推进。
  重新清理整顿后的60家信托公司基本上已没有历史包袱、资产也比较干净,理应得到社会的认可,所谓“坏孩子”的说法已经成为历史。从目前市场形势看,信托公司正把树立品牌与信用看成眼下要务,一些项目达不到预期收益率之前信托公司就免收管理费,这些行动都说明信托公司在小心翼翼地培育市场与客户。从国外的情况看,不少国家的养老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也都有信托公司等多种性质的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不同风格的管理人正好可以帮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配比。
  伴随着奥运会和世博会的筹备,北京、上海等地都有一些很好的基础建设项目可以运作,如果信托公司能在其中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那么既可以让社保基金达到自身升值的要求,同时又放大了信托行业的业务量,能够促进行业发展。将来国有资产充实到社保基金里的形式可能会有股权等多种形式,客观上也需要像信托公司这样同时能涉足资本和实业领域的金融机构来帮助变现。
  不过,社保基金购买信托产品现在仍然存在着不少法律障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也就是说,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这就为社保理事会利用信托模式运营划拨的国有股权制造了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没有法律上的突破,就无法利用信托的优势更好地管理划拨的国有股权。
  社保理事会应当尽快认识到我国《信托法》的制度优势;尽快认识《信托法》在我们这个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度里的特有功能;尽快完善信托法的制度配套工程。同时,改进社保基金的运用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如: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托经理群体)开放社保基金经营权。社保基金购买信托产品应当是一个分阶段、有步骤地渐进的过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根据各类社保基金对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设计不同风险等级和收益等级的信托产品。也可以先让信托投资公司现行管理一部分货币资产,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3、委托模式和信托模式比较
  信托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产生的一种崭新且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之所以特殊,是因为信托制度具有不同于代理制度、公司制度等财产管理制度的独特功能和经济价值。
  (1)与代理相比,信托制度的专业化财产管理职能优势明显。
  市场经济中,投资理财的途径与方式日趋多样和复杂,"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制度为具有诚实可信、专家理财特长的受托人发挥其专业技能构筑了广阔的制度空间。
  一般情况下,信托的设立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前提。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持有人;信托财产不受任何信托关系当事人的绝对控制,具有超然独立的法律特征。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有三方面的经济价值:其一,最大限度地增强信托财产的流动性,有利于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其二,使受托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为受托人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提供了便利。其三,在信托关系内部,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和实现信托目的的需要,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不受外在干扰,象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独立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特别是在竞争激烈、瞬息万变的现代金融市场上,要求市场参与者具有准确判断、迅速决策的能力,对受托人的这种制度保障更为必要和适用。相反,如果按代理制度,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运用财产,在办理频繁复杂的财产交割手续时会遇到种种不便,被要求提供各种授权文件、证件、证明。代理人的活动不能超越代理权限,要受被代理人的严格控制与监督,从而极大地限制了代理人所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与代理、公司制度相比,信托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广泛适用性。
  信托可以基于合同、遗嘱,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而设立。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设备、有价证券等动产,属于不动产的地产、房产及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财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而公司的设立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作为股东出自的财产主要限于公司法规定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此外,可以通过信托行为实现的合法目的也多种多样,如投资、融资、处理债权(债权信托)、保留控制权(表决权信托)、财产保管、节省税负、支付抚养费、救济贫困、为员工积蓄养老金或失业救济金等;在业务范围上,可以涉及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投资、受益等方方面面的事务;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方面,有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而公司和代理等制度形式在这些方面远非能与信托相提并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