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不可忽略的是,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关系范式同时也存有很深的误导,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所谓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的观念,往往趋于导致对市民社会自决于国家的天然权利的认定,而且在这种权利受到侵犯的场合它不容许折衷。支撑这种不妥协态度的信念乃是只要某一命题是显而易见的,就当然可以视为公理,姑且不论这种理性观的正当与否,此处需要指出的毋宁是“市民社会有权自决于国家”的公理往往容易被利用,正如AD史密斯所说,“事实上,自治的神话可能被蛊惑民心者和极权主义领导人用作一种伪装;某一运动或党派及其领导者被认为反映和表达了人民的自决和自主,因为,这种运动或党派及其领导人体现了‘民族灵魂’和人民的‘使命’”〔42〕。历史上的各种反现行制度运动正是假“多数同意”、“人民主权”等之名而趋于极端,将国家吞并于市民社会,而最终构成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大破坏。〔43〕其次,所谓市民社会外于国家的观念,恰 如上文所述,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 化的路向,往往趋于对无政府状态的误导。在这里,国家充其量只是“守夜人”,整个市民社会的兴衰都取决于盲目性、因果性的“看不见的手”,结果是导致经济领域间因分配不公而形成的贫富悬殊,因少数垄断的出现而导致的透过经济权力对人的自由的控制。这种误导的结果也从另一个面相上构成了对市民社会的破坏,并在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为历史所证明。同时,这种非政治化的趋向,倘若推向极端,也会从根本上抹杀政治这一维度本身于人类的意义。B科里克指出,“一个自由国家的精神共识,不是一种神秘的先于政治或超政治的东西,而是政治本身的活动”。然而自由主义者却“试图享受政治的一切果实,而不付任何代价或正视其艰辛。…他们力图摘取每一颗果实(自由、代议政府、政府清廉、经济繁荣和义务教育制等等),然后禁止这些果实再与政治发生关系”。〔44〕
总之,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本质上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意谓着,市民社会创造了国家,但国家对市民社会只限工具性的作用,而且市民社会透过对其自身先于或外于国家的身份之规定或对国家权力源之规定而在根本上构成了对国家侵吞市民社会的可能性的抵抗甚或革命的力量。从相反的角度看,这一架构在某种意义上否定了国家及其建制之于市民社会的正面意义。
2.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恰如上文所述,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乃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是一个由机械的必然性所支配的王国;因此,撇开国家来看市民社会,它就只能在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而绝非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这样,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国家,单凭定义就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因为这些道义资源已全然被排除在个人人格和市民社会的考虑之外。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黑格尔的理想国家不是维系和完善自然状态(洛克—康德式观点)的工具,而是对市民社会的保护和超越,因为国家绝对不是一个仅为功利的机构,国家毋宁是目的。更确切地说,国家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黑格尔透过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定,推导出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学理框架,其基本内容是:第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相别又相依的关系。“市民社会依靠从国家得到睿智的领导和道德的旨意。……然而,国家也仰仗从市民社会得到实现它所体现的道德宗旨所需的手段”。〔45〕第二,虽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依存,但黑格尔指出,它们又处于不同的层次。国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它代表不断发展的理性的理想和文明的真正精神要素,并以此地位高于并区别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安排以及支配市民行为的私人道德规范,一言以蔽之,国家以此地位运用并超越市民社会。第三,由于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它以伦理层面上表现为一种不自足的地位,因此,对这种不自足的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在这里,黑格尔提出了国家干预市民社会为正当的两个条件:一是当市民社会中出现非正义或不平等现象(例如,一个阶层对另一个或另几个阶层的支配,等等)时,国家就可以透过干预予以救济;二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家自己界定的人民普遍利益,国家也可以直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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