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式观点具有一个特征,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而在,国家只是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致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由主义思想家透过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以及社会契约论的手段而赋予了社会以前政治或国家的生命。
更需要指出的是,中世纪基督教会是外在于国家的观点,在洛克—康德式观点中得到了创造性转换翻新。洛克明确指出,“人类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6〕这意谓着,在自然状态下,自由和平等、经济的发展,包括劳动分工、货币使用及财富积累,这些日后为人们誉称为“文明”的要素,即使没有国家,依旧会得到发展;一如康德所言,在自然状态下,社会完全可以存在,尽管这种社会不会是bürgerlich社会,即通过公法对“你的”和“我的”进行保护的一种政治安排。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外在于国家或政治的社会观:国家至多是社会的保护工具,换言之,社会具有独立于国家而在的生命或身份。
潘恩是对上述社会先于国家及社会外于国家观点的最极端倡导者。潘恩指出,社会产生于人们的欲望,因为单独的个人无法满足生活的需要,于是人们就自然地结合成了社会,社会是个人天赋权利的集合载体,“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在这里,潘恩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认为“权力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17〕因而人民是权力的源泉,其中包括消灭一切他们认为不合适的政体和创立法治和“组织我们自己政府”的权利。〔18〕从另一面相来看,“社会在各种情况下都是受欢迎的,可是政府呢,即使在其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了不可容忍的祸害”。〔19〕由于人们对社会始终具有一种自然的趋向,又由于社会所具有的彼此利益和互动团结网络可以促进普遍的安全及和平,所以这种社会先于并外于国家而在。总而言之,社会愈完善,自己就愈多地调整自身的事务,亦就愈少地留有机会和空间给国家。相对于他同时代的思想家,潘恩的观点较比极端,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我们说潘恩最为明确地界分了社会与国家。
不难看出,上述政治自由主义者所做的各种努力,还仅仅停留在社会与国家的形式结构上,尚未能或者未完全对社会之所以先于国家或外于国家的内在规定性做出明确的学理说明,更没有对社会与国家相互关系做出有实践根据的说明。给这方面努力带来新的激励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亚当·斯密以前很久,散居于英国乡间的某些村民团体,已经开始接受如下这种观念:维护自身利益和经济自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20〕当然,这方面的贡献主要是由在根本上受当时商品经济发展驱动的重农主义和古典经济学做出的。从本质上讲,这两个经济学派是自由主义的,〔21〕用A皮埃特的话说,“经济学打从问世那天起,就是自由主义的产物”;〔22〕它与政治自由主义不谋而合,从另一个方面或本质上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铺设了道路。
为了应对当时重商主义派所大力弘扬的国家干涉主义,为了铲除商品经济发展中的重重障碍,重农学派及古典经济学家提出了与科尔贝尔大相径庭的理论原则,即Gounay等人提出的“自由放任”(Lassezfaire)原则。重农主义者认为,人类社会和物质世界一样,都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就是自然秩序。倘若人们认识自然秩序并按其准则制定人为秩序,这个社会就处于健康状态;反之,如果人为秩序违背了自然秩序,社会就处于疾病状态。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自然秩序所规定的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天赋人权的基本内容。自然秩序的实质在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只能在自由经济体系〖HT〗之下得以实现。这样,重农主义便从自然秩序中引伸出了经济的自由主义。古典经济学者亚当·斯密则明确并发展了这种经济的自由观,以个人主义为其“天赋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斯密指出,既然个人是他本人利益最好的明断者,那么明智的做法当然就是让每一个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抉择自己的道路。在这种一切听其自由的社会中,其规律性力量便是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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