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政治自由主义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而在的观念,还可以进一步溯至中世纪的两个观念。其一是中世纪政治思想对于社会的规定,亦即从何种角度界定社会、或赋予社会以何种身份的思路。在古代政治学思想中,其沿循的路向基本上是透过政治结构来规定社会,因此社会所具有的一般也只是政治身份。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都无出此思维定式。〔9〕这一思路意谓着,只要一个社会是依凭政治结构而规定,只要人们认为政治权力原则上可以渗透或侵吞社会,那么面对政治强权对社会的侵逼,社会便会缺乏原则性的抵抗和道义或现实的制衡力量。然而,在中世纪演化出的对社会的界定,则视社会为一个更大的单位,政权只是其间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念最具启发性的意义在于,尽管政权或国王被视为至上至尊,但就自然秩序及宇宙而言,则被视为次要或隶属。〔10〕这种社会并不等同于政治结构的观念,可以说是一种关键性的分离;它为近代政治自由主义产生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而在的观念提供了渊源。
另一与此相关的有影响的观念,乃是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时代认定教会属于一个独立社会的观念。在中世纪以前,许多世俗统治者,包括罗马帝国的皇帝,都被赋予了一种最高的宗教职能,不是被视为人民派向诸神的代表,就是被认为他们本身就可能具有神性。当时的特征表现为政教的基本不分。最早提供教会与国家、精神领域与世俗领域相区分的先例的是犹太教,其教义论证了这样一种信念:一个社会在表面上可以臣服于外来的征服者(耶路撒冷于公元前586年失陷),但又在精神层面上坚持保留一种与统治者相分离的宗教同一性。作为犹太教的一个分支,中世纪的基督教很容易以同样的方式来型构自己的宗教观。一如福音书中所说,“该隐的物当归该隐,上帝的物当归上帝”。〔11〕尤其是教皇基拉西乌斯一世(Gelasius Ⅰ)的“双剑”观(Two Swords Idea,指上帝为不同的目的赐予人类两个权力中心:世俗权威与宗教权威),更是当时政教双方的基本共识。换言之,这两种权威应当在国家内部保持平衡、互相制约的观念,始终是基督教思想的关键性信条,尽管对这一信条的诠释在各个时期不尽相同。总之,西方中世纪基督教这种“双剑”观念,从另一个面相上推动了社会与国家在近代政治思想中的分化。
上述两种观念在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那里获得了强化。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透过对自然状态的假说以及明确主张依凭天赋权力而组织起来的国家以外的共同体,而确立了社会的前于或外于国家的身份或生命。
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主要关注点,从国家一面来看,是如何使国家权力受到限制,换言之,亦就是如何使不同个人、群体和阶层的自由与政治秩序或政治强力相协合。其关键手段则是力图透过社会契约观而使国家与前国家或非国家状态相区分。国家是理性产物的认知基本上可以说是那一时期的共识,即国家是调整个人利益和本能情绪的机构,透过它可以确保一种可控的和有序的自由,尽管早期自由主义者的表述不尽相同;〔12〕然而,另一方面,大多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又认为,无条件地承认国家至上独尊的地位,会导致国家对其人民权力的侵吞和剥夺,因此,他们尽管力图证明政治国家为必要,但同时仍力图释证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正当,这种努力一般被认为有三种模式,〔13〕而其中最具典型和代表意义的乃是洛克——康德模式。
这派观点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但并不象霍布斯所描述的那般一片灾难,而是和平的、善意的和安全的。但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依旧存在缺陷:第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第二饲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公允的裁判者;第三是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于是,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人们互相协议,自愿将一部分自然权利赋予国家,“这便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14〕更确切地说,“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等于人民的同意的。”〔15〕显而易见,在洛克看来,国家的职能并不是要替代自然状态,毋宁说是社会的一个工具,其目的是要将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予以具体的实现。如果国家违背契约,侵犯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凭籍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权利而可以推翻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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