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自选集之一: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
邓正来
【全文】
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于现实世界中都表现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路向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作为对这一状况的回应,于当下凸现了一股几乎可以说是全球性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思潮。这股思潮之于西方及东欧国家,乃是对一个世纪前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复兴,是对百年来国家与市民社会间极度张力的检讨和调适,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在西方国家表现为重新调整国家与时下依旧存有的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在东欧国家呈现为重建原本有过而现下丧失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1〕然而,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2〕一如白鲁恂所言,“由于中国不曾有过全国性的市民社会,故谈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亦就无甚意义。”〔3〕 市民社会理论复兴的根本任务就是要调整现下被认为不合适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格局;这样也就提出了一个课题,即究竟应当确立一种什么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框架;之于中国学界,这个课题就具体化为:中国应当构设一种什么样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框架。
由于这股市民社会思潮所具有的国别性差异,更由于civil society原本就是一个西方式的观念,civil society与国家关系的学理建构亦首先源出于西方传统,中国学界在倡导“市民社会”理论并试图据此回答上述课题时,就不能断裂历史地看待西方市民社会理论而盲目地搬用某一观点。对于这个问题,林毓生曾经很中肯地说过,“了解另外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做口号是相当简单的”,“这些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的背景和问题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这样自然产生了‘形式主义的谬误’”,其根本要害在于“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历史情况下演变出来的性格,即把外国的一些观念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4〕据此,本文拟就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在学理上的分野以及其间发展形成的两种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学理架构作一清厘和分析。
中文世界所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大体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一词转译而来。该词的最早涵义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亚氏那里,所谓civil society(即koinnia politiké)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s)。后经西塞罗于公元一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5〕这种涵义的societas civilis后为十四世纪的欧洲人广为采纳,并将之译成我们今日通用的英文civil society。到了近代,市民社会在早期自由主义思想那里开始与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相区分,但其涵义依旧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所以,civil society (societas civilis, société civile)与the state (civitas, état,staat)也就可以互换替用。N.Bobbie曾经对这种状况做过概括:在传统自由主义时代,众所周知的两个相对概念不是“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而是“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换言之,前国家人文阶段的观念主要不是受“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概念的促进,而是为“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这两个相对概念所提升。〔6〕
然而,不容忽略的是,源出于对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对政治专制的批判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都对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在学理上的分野产生了影响。前者表现为,套用leon H.Mayhew的话说,“在西方世界,作为一种与国家相区分的实体概念,很晚才出现。理性时代,亦即哲学家们开始寻求对现行政治制度做批判性分析的世俗依据的时代,乃是最早的时期之一;当时,西方思想家渐渐将社会视为明显先于国家和外于国家的状况,而确立这一分野的手段之一便是社会契约论”;〔7〕经济思想的影响则表现为“最初的社会功利观念将人们之间经济的自然互相依赖,强调为在逻辑上先于国家的秩序渊源”。〔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