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自由放任”原则,抑或是“看不见的手”的观点,其重要意义之于市民社会理论,尤其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野,在于它们对社会的经济规定:“自由放任”意谓着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后者不应干涉前者,其原因是经济领域受制于一只“看不见的手”,亦即社会乃是一个于某种意义上自组织的、服从自身规律和变化的“独立经济体系”;换言之,社会是一个由诸多相互关连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或国家。用孟德斯鸠的话说,在经济领域,“贸易经济应该统治一切,而不受任何别的精神之影响,而所有法令都应该保护贸易精神”。〔23〕这种经济学的贡献,为社会具有一种外于政治或国家的身份的观点注入了一种可谓之于“革命”性的力量,使社会获致了一种区别于政治、宗教的经济生命。
上述近代政治自由主义(强调社会的前国家或非国家身份从而认为社会与国家相区别)的观念与近代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律而不受国家干预进而认为社会拥有区别政治的经济内容)的观点,透过对国家权力疆界的限定以及对社会原则上不为政治权力渗透的规定,打破了国家权力无所不及的政治专制思想,为使社会和人获得政治上的解放〔24〕提供了学理性的引导。从另一个亦是本文所关注的角度看,上述观念从结构和内容两个方面为十九世纪初从理论上完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野构设了明确的思想框架。
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以新的含义。〔25〕MRiedel指出,“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而这些状态于此之前(即传统政治的世界中),意指的是同一回事——一如托马斯·阿奎那所意‘communitas civilis sive politica’或约翰·洛克所谓‘civil or political society’。”〔26〕黑格尔将“bürgerliche”和“Gesellschaft”一起纳入了政治哲学最为基本的概念之中。从词形来看,这个术语与传统政治学家所使用的术语几无差别,然而事实上,它却为同这个传统彻底决裂提供了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在黑格尔之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概念。因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这一传统术语之含义的修正,乃是政治哲学中自博丹创撰“主权”概念、卢梭发明“公意”概念以降的最富有创意的革新。〔27〕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它不再是只与野蛮或不安全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更准确地说,它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市民社会作为人类伦理生活逻辑展开中的一个阶段,是一种现代现象,是现代世界的成就。它的出现,归根结蒂使现代世界与古代世界发生了质的区别,因此,这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并不同于存在于时空之外的前提性的、不变的生活基础,毋宁是长期的复杂的历史变革过程的结果。萨拜因说黑格尔这种“从体制的历史和体制的角度来探讨经济学和政治学,相对来说是新发现”。〔28〕
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外在国家”,在黑格尔那里,由三个部分组成:需求的体系——市场经济、多元的体系——自愿组织(同业公会)、司法的体系——警察和司法机构。〔29〕黑格尔“市民社会”观所隐含的逻辑极其复杂,绝非此地所能评加讨论,但从政治学,尤其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角度出发,这里的讨论基本上局限于“需要的体系”,并须指出如下几个基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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