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锋:
我坚持认为,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而用法是由社会生活形式决定的。至于对“悖论”一词的使用,我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这一规则。毕竟,任何词义都不是命定的,而是随着现实生活而流变的。难道情人之间表达爱意就绝对不能用“讨厌”?
必须申明,我所考察的是司法考试制度框架内的利益格局问题。为了把具体的问题弄明白,说清楚,我们就必须坚持论题范围的有限性,注意论题的具体语境;否则,一切分析和讨论都有可能似是而非。当然,我不能排除你所指出的这种可能,即小范围的不均衡有可能恰恰上为了更大范围的均衡。但那必须涉及整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已经脱离了今天论题的语境。而且,你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任何具体的分析,因此你的质疑至少现在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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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一:
你在文中强调司法考试对考察记忆力的偏爱是不是有些过头了?因为根据我的考试经验,单纯地背诵法条并不能把试考好。而且你似乎又认为分析性思维优于记忆性思维?要知道,分析性思维是建立在记忆性思维的基础之上的。
黄永锋:
我并没有贬低记忆性思维,我也认为对于一个人的智力来说,记忆性思维与分析性思维是相辅相成的。我只是在尽可能保持价值中立的前提下分析各方的利益格局。而且,我所提的“鼓励思维与压抑思维”只是想揭示司法考试所处的困境,并想说明:如果考试侧重考察法条,那么这种考试就是在鼓励记忆性思维的同时压抑分析性思维;反之就是在鼓励分析性思维的同时压抑记忆性思维。当然,我认为科学的考试应当是两种思维都要并重考察。至于你对考试的感觉,我认为这的确存在着因人而异这样一个问题。例如我的感觉就不同于你的感觉,而且我是在失败过一次后才成功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今天对考试与思维所作的讨论。
提问二:
你强调考生接受正规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主张把没有接受正规法律教育的人排斥在司法考试之外,这是不是由于你是科班出身并想极力维护这种利益的缘故?
黄永锋:
我理解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毕竟我是科班出身的,我的背景无法不让别人怀疑我是这个利益集团(?)的“卫道士”。但我还是想说,单凭一次书面考试就让不具备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的确是不利于整个法律职业阶层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和相互理解的。要知道书面考试是瞬时考察,而非持续考察,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选拔任用人才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当然,我并不排斥具备其他知识背景的人才进入法律职业圈子,但前提必须是先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
王慧:
我认为上述关于司法考试的制度利益分析有以下漏洞:首先,将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加以经济学分析的视角显得有些纯粹,我们知道制度经济学最大的优点是将制度作为经济社会的内生变量而加以研究的,上述论述局限于制度之内的参与人的利益比较,有点论述,有点主题的单一。其次,任何制度最大的生命力在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我认为非法学专业的参与,将会是司法考试制度达到最优化。具体表现如下:
1.只有竞争才会有效率,这是一切制度所共有的客观规律。也因为竞争的存在,司法考试才能发掘最优的知识资源。竞争是其生命力所在。
2.于法学专业利益的保护也功不可没,因为严峻的就业竞争,将对法学院的教学提出新的要求,高质量教学的受益者无疑是法学院的学生。也许这有助于改善“法学院是个养老院”的社会声誉。这不能不说是对法学学生的一种利益保护。
3.法律的职业化将有可能使法律脱离社会的最低层,法律资源供给的稀缺将是法律服务需要高成本,这将是使法律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我们必须面对的事实是法律仍然是一种高消费品。法律供给的最大化有益于克服这一弊端。
总之,司法考试制度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我们有理由完善它,而没有勇气放弃它。同时,美国的司法制度可以为我们所参照,但我认为它不应该成为我们的理由。
李元:
黄老师认为: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考生和不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考生利益发生冲突,接受了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实际上是在为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承受了制度性成本,但他们却没能在以司法考试形式出现的评价体系内赢得相应的利益。我觉得,非法本学习了一门专业,似乎又毫无成本的涌进了法学的阵营,实在是看上去很美的一幅景色,足以引起法本的忿忿不平和非法本的洋洋自得,可事实上外专业并不比法学专业的考生获得了更多的利益,为了考试要付出很大努力,这样的努力之后是对自己种种权益的权衡和让渡,比如失去了专业教育的机会(学习另一个专业机会成本是放弃另一个专业),比如为了通过考试牺牲的职业上的晋升机会,比如为了改换职业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比如由于基础原因适应新职业时的种种棘手之处……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公平,凡事都有代价,况且司考不论对法本还是非法本,都只是一个起点,重点是如何精力充沛体态优美的跑到终点。
黄老师提出:允许没有接受正规法学教育的人参加考试,实际上是给许多异质因素进入法律职业群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造成法律职业群体更加难以形成共同的法律信仰。在我看来,法律信仰似乎是法律学人共同体的形成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可就是对于地地道道纯纯粹粹的法学背景的法律人士而言,也未见得有多么“共同”的法律信仰,很多时候,法学界是那么的热闹,就像机器轰鸣人来人往的一个建筑工地,在这里,连他们自己都只能求大同存小异,那所谓的法律信仰,能够趋同就已经不错了。所以,有时候值得怀疑的是究竟是不是一种同仇敌忾的心理,才让共同的法律信仰显得那么重要,变成一条划分阵营的模糊界线。可对于非法律背景的人来说,这样含糊其词的排斥恐怕有些说不过去吧。况且事实也并非那么糟糕,法律本来就是世俗的,如果只能从法眼看法律,那是对法律不道德的垄断,也许法律真的就蜕变成独裁的工具了。换换别的视角,才能法律的全貌,才能兼顾其他群体的利益,毕竟,不同的利益之下的不同的群体也需要发言的机会,进入了来自不同教育背景的人,才能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有一个快速的反应,谁都应该有自己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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