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偏重于检验记忆性思维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中,利益发生冲突的双方主要是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考生和不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考生(当然在高学历与低学历的法律科班考生之间也存在着类似于此的利益冲突)。如果考试仅仅是检验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熟练程度,那么是否接受了正规的法律教育就不是一个决定考生是否能够通过考试的关键因素。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中,接受了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实际上是在为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承受了制度性成本:接受了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以国家拨款或自缴学费的方式参与法学教育并直接促进了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发展,但他们却没能在以司法考试形式出现的评价体系内赢得相应的利益——用非所学。尽管分析性思维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因为这是怀疑、反思、批评、创新的基础),尽管接受了正规法律教育的考生在很大程度上垫付了法学和法治发展的原始成本,但以往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似乎对此都视而不见,依然对记忆性思维情有独衷。因此,在偏重于检验记忆性思维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中,就考生群体而言,制度对参与者利益的分配缺乏基本的均衡性,付出与所得不成正比,因此就经常性地出现了“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的情况。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由于利益格局严重失衡,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现象。
对于这种失衡状况,决策者似乎已经意识到并开始重视起来。为此,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的司法考试,第四卷最后一道题明显就是要考察考生的分析性思维。对于已习惯于运用记忆性思维的考生来说,这的确是一支始料不及的“暗箭”。
三、悖论之二:法学的神圣化与法学的庸俗化
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道出了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定律:持久的尊严一般是建立在充实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卑俗则通常起源于经济上的匮乏。在这一点上,笔者无意纠缠于大而不当的道德辩论,而注重的是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的决定性;强调的是可把握可操作的外部因素,而非似是而非的道德因素。
在中国,法学的神圣化进程最早也只能追溯到上个世纪的80年代。法学“从奴婢走向神坛”与其说是缘于法学自身“功力大增”,扭转了乾坤,毋宁说是时来运转,搭上了疾弛的快车。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逐渐转变,作为为法治提供智力支持的一门学科,法学无疑在社会中天然地占据了强势话语的地位,并因此在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中占优。在优厚利益的引导下,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整个国家和社会对法学的投入急剧攀升,法学日渐成为一门显学。信徒越多,偶像越神圣,哪怕是人为的神圣,这是信仰的一个基本规律。
在法学圈子里,圈内人一般总是向圈外人炫耀法学如何博大精深,如何经世济国,如何神圣不可侵犯。除了多少带有一点自卖自夸情结外,在厉行法治的国家中,这话还是挺实在的。但问题是,再漂亮的话,如果没有转化为普遍的现实利益,终究会像肥皂泡一样自行破灭。尽管当前法学仍是中国的一门显学,但其神圣性似乎已今不如夕。这除了人们从来自法学圈内的“法学的坦白” 了解了法学者的诸多脸谱(法学家的赶场、法学著作如何出炉、法学如何生财等)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学似乎并没有像圈内人所吹嘘的那样能够带来普遍的现实利益。因此,有人提出了“警惕法治”。人们甚至认为,法学与别的行当并无二致,不过是一种生财之道而已。
在神圣与卑俗之间,法学必定需要某种形式的评判。作为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纽带,司法考试似乎本应维护法学的尊严,将没有接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然而现实恰恰相反,在泛化的公平观念(英雄不问出处,考过就行)之下,司法考试实际上成为了许多人转换职业或寻求就业的机会。在这类非科班出身者巨大需求的刺激之下,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强化班四处泛滥,法学日益被塑造成为一种“快餐文化”。在这种喧嚣浮躁的背后,隐藏的是巨大的利益失横:一方面,正统的法学教育越来越被人们斥为“脱离实际”、“没有用”的教育;另一方面,各种“快餐式”的法律教育迅速地占领了许多本应属于正统法学教育的领地。
诚然,有需求就必定会有市场,有竞争。这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规律。但我们还要看某种造就了市场和竞争的需求是如何产生的。在笔者看来,“快餐式”法律教育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是司法考试(律师考试)引导的结果,是应试需求的产物。按照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记忆性思维是能够通过短期的强化记忆训练而获得的,但这样获取的知识通常是来得快去得也快,因为受训者往往只是知其然而不知起所以然。市面上各种“快餐式”法律教育的实质恰恰是短期的强化记忆训练,对于司法考试(律师考试)来说,可谓是棋逢对手了。尽管在“快餐式”法律教育中存在不少滥竽充数的机构,但考试的结果却无可争议地显示了“快餐式”法律教育在应试方面的优越性。因此,竞争的结果是,“快餐式”法律教育以较少的成本投入获得了高额的利润,而传统法学教育却因为“积淀成本”问题而难以在司法考试的较量中得到应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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