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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制度的悖论分析——一个制度-利益均衡论的进路

  在这样的利益格局中,法学,神圣还是庸俗?这是一个难题。
  四、悖论之三:法律职业者的过剩与法律职业者的缺失
  供给产生于需求,这是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定律。但供给与需求之间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在两者之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量,即供给者的利益。只有供给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得到了应有的利益,供给与需求才会平衡;如果利益格局失衡,再强烈的需求也不能刺激供给的产生。
  在我国,近年法律职业者激增缘于市场的巨大需求以及丰厚的预期利益。在许多人眼里,法律职业者,尤其是律师,早已借助东风成为了“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这是任何一个凡夫俗子都无法逃避的现实。这种对现实利益的追求在司法考试(律师考试)中的一个直观体现便是报考人数的激增。去年一度达到了36万人。因此,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职业者需求与供给之间不会有明显的脱节。
  尽管司法考试被许多人誉为“法律人才的蓄水池”,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来,这一蓄水池并未起到“蓄水解旱”的作用,法律职业者的需求与供给没有达到良性的平衡。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越来越多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大门仍然没有向这些生力军敞开,而且,法律职业人才的地区分布比例差距越来越大。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尽管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本来就少得可怜,但通常的情况都是,考生一通过考试就义无返顾地奔向大城市或立即辞职做律师。难怪有些学者不无忧虑地说,如果再不对司法考试制度作相应的调整,考试次数进行得越多,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就会越少。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及许多大城市,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律师,可谓已是人满为患,僧多粥少。
  市场是一只无形之手,在冥冥之中调节着各种利益的分配。对于这样一个规律,我们不能人为地扭曲。但市场的自由调节未必能够符合一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特殊利益。就法律职业者的供给与需求而言,单靠市场的调节必定无法保证我国法治事业的平衡发展。“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对于客观世界中的运动定律,单靠意识形态和道德说教是无法改变的。如果顺其自然的话,法律职业者过剩与缺失的矛盾就会越来越突出;但如果一定要人为地扭曲这种客观趋势,其结果注定是导致更为扭曲的利益格局。例如,单纯地以户籍来限制从业地域,就不但会加剧这种不平衡状况,而且很有可能破坏国家的法制统一。因此,惟有因势利导才是解决问题的妥当办法。
  对于这个问题,当前决策者的一个基本思路就是通过制度性的措施,在一段时期内,在法律职业者匮乏的地区造就某些特殊的利益和交换条件,以产生、吸引和留住更多的法律职业者。例如,在某些地区降分录取便是造就一种特殊利益的表现,而作为交换条件,通过降分录取的考生则必须在当地从事法律工作。至于效果如何,还有待考证。
  五、悖论之四:造就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分化法律职业群体
  “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是二战时期英国首相丘吉尔的一句名言。尽管这话说得有些赤裸裸,但作为对人类行为方式的一个基本概括,这句话还是不乏真知灼见的。诸多的经验事实表明,人类社会中任何一个共同体必定是建立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的,而且共同的利益基础必定是足以左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的。离开了这样的共同利益根基,任何一个群体都只不过是简单拼凑人数的结果而已。
  如果说在实行法治的国家必定存在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话,那么这个共同体的利益根基何在?倘若把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者看作是各不相同的自然数,自然数之间的最大公约数便是法律职业者共同利益的最大范围。直观地看,法官的利益在于作出经久不被推翻的判决,检察官的利益在于其对被追诉者的指控得到法官的支持和确认,律师的利益在于其所提供的法律帮助能够使当事人满意。三者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容。如果将三者的利益进行化约,似乎可以得到一个最大公约数(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唯一的公约数),那就是依照法律办事。
  但如果要将“依法办事”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根基,牢靠吗?这里边最起码有两个变数:首先,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个群体对“依法办事”的理解是否一致?这关系到法律信仰的问题。其次,相对于其他特有利益而言,“依法办事”这个共同利益所占的比重和分量如何?这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整体安排。如果三个群体对“依法办事”的理解存在分歧,如果“依法办事”利益的比重和分量不及其他特有利益(例如唯官唯上、司法腐败),那么很显然,法律职业者的利益根基将不复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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