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科学方法论基本上来自西方传统,用西方学术方法解释中国问题似乎已成中国学术研究的范式。西学东渐百年以来,我们所见,不过是对西方理论的介绍、评述、转述、抄袭、至多是解释和运用于中国问题。若是且只是解释,中国学术充其量只能算西方理论的一个注释和例证,从学术本身价值而言,这种理论注释和材料补充几乎是可有可无的。我们研究的最终意义何在?难道只是为西方理论添砖加瓦、巩固其话语霸权?什么是我/你们中国的贡献?而不仅仅是苏力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这是一个根本问题。
3.黄老师演讲中提出,旨在提出和完善一种“分析制度的成熟性和活力的方法论”。我认为,方法运用应以必要为限,理论方法本身不是目的,在我看来它只是工具,正如歌德所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
4.黄老师的演讲除了理论框架外,主要谈得上司法考试存在的问题。我想这正是在坐诸位关心的热点,黄老师能否简要概括一下司法考试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是否成功?它至今为止所取得成功之处、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改进?如何评价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化的发展?司法考试的前景、以及我们是否应对它持有信心?
具体演讲中有如下值得讨论的问题:
1.黄永锋提出,利益冲突的双方主要在“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考生和不具有正规法律教育背景的考生”之间,但什么是正规法律教育背景,什么又是不正规的法律教育背景?我本科就不是学法律,这是否算不正规的法律教育背景?而我们知道,交叉学科背景是法科学生未来的发展方向,我们“尊崇”的美国人在学法律之前就必须先有其他学科的教育背景。
与此相应,黄谈到司法考试给许多异质因素进入法律职业群体开了方便之门,什么是“异质”因素?这种“异质”因素对法律职业的进入是否必然导致他所担心的消极后果?事实上所谓同质、异质,主要源于看问题的视角不同,正如不同的人对爱的理解可能完全不一样,而为什么不能有异质因素呢?为什么美国人反而希望外专业的人加入来法律职业中来呢?这涉及到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中国人也应该向美国学习,让更多的非法律人士加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来。黄说到,司法考试实际上成为许多人转换职业或寻求变业的机会,那么,司法大门是否应向社会开放?职业转换这种现象是好是坏?对社会有利还是有弊?这些还涉及到司法与民主的关系。
2.黄永锋提出,司法考试(律师考试)引导出各种“快餐式”法律教育,这些导致传统法学教育不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谁来做“快餐”?事实上,通常都是由传统法学教育机构及其人员来做“快餐”的。
3.黄永锋提出,司法考试反而会导致东部与西部利益失衡,前者人满为患,后者人才稀少。但问题是,在市场与计划调节两种方式中,应以哪种方式作为主导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当然应选择市场调节。黄谈到,可考虑一段时期内在法律职业者匮乏的地区造就某些特殊的利益和交换条件,以产生、吸引和留住更多的法律职业者,例如,在某些地区降分录取,而通过降分录取的考生则必须在当地从事法律工作。但创造一种新的“利益”,通常会带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总体的思路是,要靠制度约束,而不能靠道德。
4.黄永锋提出,没有共同的利益就不能形成共同体,因此试图寻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根基。他自己觉得又找不出来,但最后又勉强找出一个最大公约数——依照法律办事。我说要是找不出来就不用找了,而依照法律办事显然不能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利益根基,因为所谓的利益必定是指法律职业人士或机构的个体利益,尽管未必完全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有精神上的利益。
5.黄主张,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一个初衷是想解决来自不同教育背景的考生的法律信仰问题。我觉得这个所谓的“初衷”被夸大了,法律信仰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而建立,通过其他方式也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信仰是一种发自内心、深层次的、真诚之爱,是一个逐渐推进的漫长过程。
6.黄永锋提出,任何大规模的考试在追求检测的高效率的同时都忽略了对应试者个性的考察,有时甚至连应试者的意识和秉性也忽略了,这就使得标准化的考试结果具有很大的缺陷。我们知道,高考有很多问题,但目前并没有一种其他更好的方式能够替代它。考研、考博不采取标准化的方式,象许多国家那样完全由导师来决定,那么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更多的问题,比如,我就可能招一个官员、有钱人,或者招一位美女。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在于司法考试有无缺陷,而在于有没有更好的替代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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