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邓正来:《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论》,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5页。 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见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参见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5页。 同上,第7页。 同上,第7-9页。 德沃金说:“什么是法律?法律既不可能由任何原则或规则体系阐述得淋漓尽致,每种这样的体系都有自己控制的具体行为领域。任何官员与权力也不可支配我们的生活。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6-337页。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9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19页。 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3页。 对此考夫曼曾说:“哲学从不关注个别,也不以个别的集合为对象,它要研究的是整体、联系和基础。”(见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在这一点上,立法学与哲学几乎有共同的努力方向。即使哲学有时也谈论个案,但这并不是哲学真正的研究对象。在哲学谈论个别或者把个别当成研究的起点,只是为了揭示个案背后的原理,最终直到对个别的超越,达到对某类事物的整体性认识。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5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9页。 参见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37页。 考夫曼:《正义理论——一个难题史的观察》,刘幸义译,《中兴法学》27卷,第23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1页。 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页。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3页。 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页。 吴玉章:《法治的层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考夫曼书,第45页。 考夫曼书,第45页。 考夫曼书,第49-51页。 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考夫曼书,第57页。 考夫曼:《正义理论——一个难题史的考察》,刘幸义译,《中兴法学》1988年版(第7卷),第8页。 考夫曼书,第59页。 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解决判决的合法性问题,从理论上看是由三段论式法律推理来实现的,类推思维所解决的是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考夫曼先生仅仅是在本章中对此问题没有言语。但到该书第五章我们发现考夫曼先生对法律规范在法律发现过程中的作用还是十分重视的。他说:“如果没有一个普遍的规范,自由的法官的法律发现将不是法律发现,而只是恣意行为。”考夫曼书,第49页。 考夫曼书,第89页。 同上,第87页。 考夫曼等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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